本公司成立于1991年,专业经营各类五金件的电镀加工,金属镀铬,金属镀镍等,具有全自动的生产流水线及丰富的电镀经验。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来图或来样洽谈惠顾!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 -
- 固定电话:
- 86-574-66292668,62102235
- 厂长:
- 许鑫章
- 邮政编码:
- 315400
- 传真号码:
- 86-574-621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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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6210223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市长丰电镀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露丹 | 25% | 人民币11.0万元 |
张力丹 | 25% | 人民币11.0万元 |
许国钧 | 25% | 人民币11.0万元 |
许鑫章 | 25% | 人民币11.0万元 |
余姚市长丰电镀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47XK | 注册号:84964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3-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47XK | 注册号:84964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3-17 | |
合伙人信息备案 | 姓名: 许国钧; 出资额: ; 姓名: 许鑫章; 出资额: ; 姓名: 张力丹;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张露丹; 出资额: ; [新增] | 姓名: 马荷芬;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许国钧; 出资额: ; 姓名: 许鑫章; 出资额: ; 姓名: 张国钧; 出资额: ; [退出] | 2015-07-0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许国钧; 出资额: ; 姓名: 许鑫章; 出资额: ; 姓名: 张力丹;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张露丹; 出资额: ; [新增] | 姓名: 马荷芬;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许国钧; 出资额: ; 姓名: 许鑫章; 出资额: ; 姓名: 张国钧; 出资额: ; [退出] | 2015-07-0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许国钧;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姓名: 许鑫章;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姓名: 张力丹;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姓名: 张露丹;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 姓名: 马荷芬;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姓名: 许国钧;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姓名: 许鑫章;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姓名: 张国钧; 出资额: 11; 百分比: 25% | 2015-07-08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94 | 2011-06-08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94 | 2011-06-08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84964 | 注册号: 094 | 2011-06-08 |
名称变更 | 余姚市长丰电镀厂(普通合伙) | 余姚市长丰电镀厂 | 2011-06-08 |
注册号: 84964 | 注册号: 094 | 2011-06-08 |
余姚市长丰电镀厂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5]156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5]156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长丰电镀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鑫章,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184964(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459547-X,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对被处罚人水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3月11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专业从事各类产品的电镀加工,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61号)。目前厂区建有电镀车间6只,共建有各类电镀线9条,厂区有员工83人。经查,该企业2014年度共计新鲜用水量31750吨,核定废水排放量26334吨,允许废水排放量15209吨/年,废水排放量已明显超过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允许的废水排放总量。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鑫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等事实; 2、2015年3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61号)复印件一份、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3张、排污费分摊表1张、排污核定通知书4张等事实; 3、2015年3月12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鑫章的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专业从事各类产品的电镀加工,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61号)。目前厂区建有电镀车间6只,共建有各类电镀线9条,厂区有员工83人。经查,被处罚人2014年度共计新鲜用水量31750吨,核定废水排放量26334吨,允许废水排放量15209吨/年,废水排放量已明显超过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允许的废水排放总量等证据为凭。 2015年6月2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1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 2015-06-10 |
余姚市长丰电镀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王正云与余姚市长丰电镀厂、姜建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7-01 | (2016)浙0281民初45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