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是瓦楞纸箱、刀卡啤盒、出口纸箱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合伙企业,公司总部设在宁波慈溪,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灵芝镇小善村 -
- 固定电话:
- 86-575-85339479
- 经理:
- 黄庆丰
- 邮政编码:
- 315400
- 传真号码:
- 86-574-62992883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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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庆丰 | 81.01% | 人民币128万元 |
付丽萍 | 18.99% | 人民币30万元 |
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付丽萍;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刘静珠;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刘静珠; :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付丽萍;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黄庆丰;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黄庆丰; : ; 职位: 经理; [退出] | 2021-04-02 |
联系电话变更 | 2021-04-02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静珠 | 黄庆丰 | 2021-04-02 |
经营范围变更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生产、加工:纸箱;批发、零售:纸箱、包装装潢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止)。 生产、加工:纸箱;批发、零售:纸箱、包装装潢材料。 | 2021-04-0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东豆姜村原豆姜酒厂 | 绍兴市灵芝镇小善村 | 2021-04-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684W | 注册号:8390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684W | 注册号:8390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6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止)。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年底止)。 | 2013-04-26 |
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黄庆丰 | 执行董事 |
黄庆丰 | 经理 |
付丽萍 | 监事 |
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绍越环罚字1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环罚字[2015]12号
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000083905 组织机构代码:69827768-4 法定代表人:黄庆丰 地址:越城区灵芝镇小善村 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内建设有两色印刷机1台、单色印刷机1台,均正在从事黄板纸箱印刷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从事黄板纸箱印刷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两色印刷机1台、单色印刷机1台,已正式投入生产。你单位印刷生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需要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印刷机清洗污水通过墙体洞孔排到厂外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流到厂区东面的河道。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略)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绍越环罚听告 [201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报告。以上事实,由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环罚听告 [2015]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该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不责令你单位补办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但结合《绍兴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5”条第一款:“凡市、区(管委会)以及镇政府明文规定必须搬迁、关停、取缔的低端落后的规模以下小、微型企业,首次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及时清除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结果的,可以不处罚款”。鉴于你单位属于越城区“低小散”取缔类企业,可以不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印刷生产项目停止生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9日 | 2015-11-09 |
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众品鑫印刷有限公司、宁波众品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4-21 | (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226号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