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位于余姚市工业重区---梁辉开发区,紧靠余杭高速公路,距离宁波国际机场和宁波港口仅有40多公里的路程,交通非常便利。

我厂专业生产各种规格的普通冷拔无缝钢管,外径5-86mm,壁厚1-10mm。年生产无缝钢管20000余吨。此外生产的产品种类有轴承管、高压管、结构管、流体管、冷拔精密管、锅炉管等,广泛运用于电力机车,汽车行业,用于数控机机床,工程机械,高压油管,塑料注塑成型面,各种五金配件,轴承,减震器。按照国家标准Zui高及公差生产,优质的产品远销全国各地。

目前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5000多万元,总占地面积达20000余平方米,厂房面积达15000余平方米,职工有250余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0名。 采用当今先进的链式拉机及煤气发生炉,拥有热轧机组、冷轧(拔)机组,连续球化炉等设备。具有各种先进检测设备:涡流探伤仪、化学成分分析仪、力学性能检测设备、金相检验仪等。的设备,精湛的工艺,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并多次被评为“ AAA级先进企业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经济开发区茂盛路 -
固定电话:
(0574)
经理:
茅国金
邮政编码:
315405
传真号码:
86 574 6256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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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272585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
简称:
恒发钢管
主要经营产品:
冷拔无缝钢管 , 冷扎无缝钢管 , 轴承管 , 结构管 , 流体管 , 冷拔精密管 , 冷扎精密管
经营范围:
钢管、塑料型材、门窗、塑料管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
330281000016147
发证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7-07
经营期限:
2025-04-10
经营状态:
在业
成立时间:
1998年11月26日
注册资本:
1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无缝管
所属城市黄页:
余姚企业网
顺企编码:
15683649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茅国金90%人民币135.0万元
沈夏燕10%人民币15.0万元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843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843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07
章程修正案备案沈夏燕及身份证号码沈夏燕及身份证号码2013-03-15
沈夏燕及身份证号码沈夏燕及身份证号码2013-03-15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8-11-26 至 2025-4-10营业期限: 1998-11-26 至 2015-4-102011-09-23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8-11-26 至 2025-4-10 营业期限: 1998-11-26 至 2015-4-10 2011-09-2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夏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郭东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10-10-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夏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郭东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10-10-26
投资人备案姓名: 沈夏燕;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茅国金; 出资额: ; 姓名: 郭东兰;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茅国金; 出资额: ; 2010-10-26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夏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郭东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茅国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0-10-26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茅国金执行董事
沈夏燕监事
茅国金经理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质监罚字〔2015〕9号市质监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质监罚字〔2015〕9号

 

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茅国金

 

2015年5月6日,本局特监科移送我大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发[2015]18号)及调查报告各一份。

2015年5月7日,本局予以立案(立案号(余)质监立字〔2015〕9号)。2015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茅国金进行了询问,调查了当事人涉嫌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一份,并进一步提取了有关证据。

现已查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收到《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

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发

 [2015]18号)及调查报告各一份,该公司对调查报告内容无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各一份,证明了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基本组织情况;

2、2015年5月6日,本局特监科移送的《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发[2015]18号)及调查报告各一份,证明了此次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

32015年5月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国金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再次证明了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主要事实经过及事故责任人

4、当事人提供的2013年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单12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茅国金的上年年收入。

以上证据和笔录有提供人茅国金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

201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0000元。

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国金涉及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

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

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余姚市工商银江南分理处缴纳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1日

2015-07-01
(余)质监罚字〔2015〕9号市质监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质监罚字〔2015〕9号

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茅国金
 
2015年5月6日,本局特监科移送我大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发[2015]18号)及调查报告各一份。
2015年5月7日,本局予以立案(立案号(余)质监立字〔2015〕9号)。2015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茅国金进行了询问,调查了当事人涉嫌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一份,并进一步提取了有关证据。
现已查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收到《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发 [2015]18号)及调查报告各一份,该公司对调查报告内容无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各一份,证明了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基本组织情况;
2、2015年5月6日,本局特监科移送的《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发[2015]18号)及调查报告各一份,证明了此次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
3、2015年5月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国金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再次证明了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主要事实经过及事故责任人;
4、当事人提供的2013年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单12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茅国金的上年年收入。
以上证据和笔录有提供人茅国金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12.21”锅炉爆炸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
201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0000元。
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国金涉及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余姚市工商银行江南分理处缴纳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1日

2015-07-01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428685TH建筑材料19商标无效1999-03-29

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17-02-14 (2017)浙0281行审140号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茅国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01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69号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茅国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15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7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茅国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0-15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20号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恒发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2017-03-22 (2015)甬余执民字第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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