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8011772/1307198663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陈乾新
- 邮政编码:
- 3154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市中鼎机械制造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乾新 | 50.0% | 人民币25万元 |
周朝岳 | 50.0% | 人民币25万元 |
余姚市中鼎机械制造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336N | 注册号:********7676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9 |
余姚市中鼎机械制造厂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5]26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5]264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中鼎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81000076768(1/1),组织机构代码:68800933-6,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乾新,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村。 我局于2015年7月16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生铁的铸造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7月16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村,主要从事生铁铸造加工,现场生产加工正在进行。该生产项目于2014年2月投入生产,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内有中频炉2台,抛光机1台,输送带1条,其余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废铁、废钢→熔炼→浇铸→自然冷却→抛光→成品。现场检查发现中频炉无配套的除尘设备,熔炼粉尘直排外环境。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乾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处罚人身份及经营者姓名等事实; 2、2015年7月16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5张,证明处罚人大门、中频炉、浇铸现场、抛光机、除尘设施等事实; 3、2015年7月21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乾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村,主要从事生铁铸造加工,现场生产加工正在进行。该生产项目于2014年2月投入生产,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内有中频炉2台,抛光机1台,输送带1条,其余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废铁、废钢→熔炼→浇铸→自然冷却→抛光→成品。现场检查发现中频炉无配套的除尘设备,熔炼粉尘直排外环境等证据为凭。 2015年9月10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2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的从轻罚的陈述报告,经我局10月10日案审会议讨论,不予采纳。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 2015-10-13 |
余姚市中鼎机械制造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与余姚市中鼎机械制造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14 | (2016)浙0281行审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