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从办厂历来就重视制造加工箱包配件的专业性厂家。专为外贸企业和外商企业生产制造加工箱包配件。如钱包密口架,产品标牌,金属拉头等箱包上用的各类装饰品。根据客户所需分为金属、塑料、金塑混合、电镀加工等四大类。车间分为冲床、点焊、抛光、电镀等工艺流程;产品远销全国各地的生产厂商;也是华东地区规模大,度高的专业生产厂家。
  本公司生产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制作精湛,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过硬 ,品种多样,造形美观,电镀质量稳定,交货及时,服务周到。历年来深受新老客户的赞赏、信赖和当地政府的好评。历年来都是市镇级先进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宁波市银行信用AA级企业等荣誉称号。
  本公司的宗旨和目标只有一个:五星密口架 面向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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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 -
固定电话:
86 0574 620801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娟芬
经理手机:
1380580638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475
传真号码:
86 0574 6208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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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210200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
简称:五星金属电镀
主要经营产品:钱包密口架 ; 产品标牌 ; 金属拉头 ; 各类箱包饰品 ; 电镀加工 ; 冲床 ; 点焊 ; 抛光
经营范围:包夹,皮包,五金装饰材料,电镀的制造、加工。化工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电镀原材料、设备的代销
营业执照号码:330281000030447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0年0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万 (万元)
所属分类:纸包装机械公司
所属城市:余姚企业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5673358

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兴苗52%人民币145.6万元
陈兴忠28%人民币78.4万元
陈娟芬20%人民币56.0万元

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电镀加工;皮革制品制造;箱包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包夹,皮包,五金装饰材料,电镀的制造、加工。化工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电镀原材料、设备的代销2020-08-04
住所变更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2020-08-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034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7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0-07-20 至营业期限: 2000-07-20 至 2018-07-192016-1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034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3952008-03-11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0-7-20 至 2018-7-19营业期限: 2000-7-20 至 2008-6-272008-03-10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0-7-20 至 2018-7-19 营业期限: 2000-7-20 至 2008-6-27 2008-03-1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娟芬;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6; 百分比: 20%姓名: 陈娟芬;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4; 百分比: 48%2004-11-1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兴忠;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78.4; 百分比: 28%姓名: 陈兴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6; 百分比: 52%2004-11-18
注册资本(金)变更280502004-11-1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兴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45.6; 百分比: 52%2004-11-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娟芬;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陈娟芬;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11-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兴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2004-11-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兴忠;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陈兴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4-11-18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包夹,皮包,五金装饰材料,电镀的制造、加工。化工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电镀原材料、设备的代销行业代码: 3569经营范围: 包夹,皮包,五金装饰材料,电镀的制造、加工#行业代码: 35692004-11-18
注册资本变更280( + 460% )502004-11-18
其他变更变更:名称、范围2002-04-17

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兴苗执行董事
陈兴忠经理
陈娟芬监事

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5]154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5]154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030447(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405603-4,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对被处罚人水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3月11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专业从事各类产品的电镀加工,于2013年1月10日通过整治验收(余污整办[2013]42号),并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123号)。目前厂区建有电镀车间49只,共建有各类电镀线75条。经查,被处罚人2014年度共计新鲜用水量430775吨,核定废水排放量387697.5吨,允许废水排放量123321吨/年,废水排放量已明显超过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允许的废水排放总量。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陈兴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陈兴苗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2015年3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123号)一份、污水处理费发票2


张、2014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2张、2014年用水表一份、排污核定通知书4张等事实;

4、2015年3月13日对被委托人的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专业从事各类产品的电镀加工,于2013年1月10日通过整治验收(余污整办[2013]42号),并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123号)。目前厂区建有电镀车间49只,共建有各类电镀线75条。经查,被处罚人2014年度共计新鲜用水量430775吨,核定废水排放量387697.5吨,允许废水排放量123321吨/年,废水排放量已明显超过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允许的废水排放总量等证据为凭。

2015年6月2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1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2015-06-10
余环罚字[2016]158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158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03044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405603-4;法定代表人:陈兴苗;地址:余姚市小曹娥电镀园区恒兴路8号。

我局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处罚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5月4日,宁波环境监察支队及余姚环保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小曹娥电镀园区恒兴路8号,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建有电镀车间49只,电镀生产线77条,检查时正在生产中,配套建有1套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目前电镀废水产生量约1000吨/日,检查时在该企业的标排口正在外排的废水采样3瓶,经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分析总镍0.86mg/L。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为0.5mg/L)。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陈兴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6年5月4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123号)复印件一份、监测报告(甬环测(2016)支字第91号)复印件一份、按日计罚排污费计算表一份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水费发票复印件1一份等事实;

3、2016年5月23日对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余姚市小曹娥电镀园区恒兴路8号,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建有电镀车间49只,电镀生产线77条,检查时正在生产中,配套建有1套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目前电镀废水产生量约1000吨/日,检查时在该企业的标排口正在外排的废水采样3瓶,经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分析总镍0.86mg/L。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为0.5mg/L)。

2016年7月22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落实污染物的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2016-08-03
余公路罚[2015]03(41)10473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姚夏强、岑峰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22K+500M右进行检查,浙BC832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施龙耀。装载货物为塘渣,从余姚市阳明街道梁堰山塘到余姚市兰江街道。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4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21
余公路罚[2015]03(41)10474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姚夏强、岑峰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22K+500M右进行检查,浙BC832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6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施龙耀。装载货物为木头,从余姚市阳明街道兴隆木行到余姚市兰江街道。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4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21

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邵玉星与李飞、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10-12 (2016)浙0281民初8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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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舜电梯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8-25 (2016)浙0281民初6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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