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介

    我公司是弘生集团下属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从事筒子纱染色,质量保证,并且我公司推出售后服务,只要能告诉我你的坯纱在哪,到哪织造.只要您一个传真,我公司都有专门人员帮您跟单服务.望各位新老客户光临.同时我公司还为集团代理梭织业务和家纺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惠民桥村80号
固定电话:
86-0580-2680553
经理:
严名维
邮政编码:
316053
传真号码:
86-0580-2681297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80-268129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弘生漂染
主要经营产品:
筒子纱染色 , 梭织布加工及出售 , 梭织加工 , 家纺产品
经营范围:
纺织漂染;缝纫线、色线、色布、染化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辅料销售;纺织品水洗。
营业执照号码:
330900000004643
发证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1年08月16日
职员人数:
14人
所属行业:
染整加工 » 定海区染整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舟山企业网 » 定海区 » 定海区临城
顺企编码:
16450495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严名维69.09%人民币308.7451万元
周伟高30%人民币134.07万元
严惠芬0.91%人民币4.0849万元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1-04-25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2031-08-15营业期限至: 2021-08-152021-04-25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面料印染加工;洗染服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纺织漂染;缝纫线、色线、色布、染化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辅料销售;纺织品水洗。2021-04-2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05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0-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05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0-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严惠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周伟高; 出资额: .; 姓名: 严名维;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严惠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严名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周伟高;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弘生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2015-04-22
企业类型变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5-04-22
投资人变更姓名: 严惠芬; 出资额: 4849; 百分比: 0.9141%姓名: 周伟高; 出资额: 1347; 百分比: 30%姓名: 严名维; 出资额: 308.7451; 百分比: 69859%姓名: 严惠芬; 出资额: 4849; 百分比: 0.9141% 姓名: 严名维; 出资额: 22.4444; 百分比: 5222% 姓名: 周伟高; 出资额: 32634; 百分比: 7.1746% 企业名称: 弘生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388.3073; 百分比: 86.889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04-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严名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严名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伟高;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严惠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严名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严名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伟高;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2014-03-14
法定代表人变更严名维李波2014-03-14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伟高监事
严名维执行董事
严名维经理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环罚决字〔2015〕第2号市环保局

    2015年1月5日你公司正在从事纱线漂染活动,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海,现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和拍照取证。根据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5〕第006号),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120mg/L,色度为320倍,悬浮物和色度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的1.4倍和5.4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管理。经“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账号:89117043,收入项目代码:600118。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3-13
舟环罚决字〔2015〕第16号市环保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9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筒子纱漂染加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印染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海。环境监测人员在废水排放口处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析后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5)第122号)显示,你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58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现有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0.1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以及“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账号:*9,执收码:0630119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1-23
舟环罚决字〔2016〕6号市环保局

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海。环境监测人员在污水排放口处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析后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6)第148号)显示,你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色度(倍)为80,《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直接排放限值为50,超标0.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016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舟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罚告〔2016〕2号),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确认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9,执收码:0630119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1-07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安国执行裁定书2014-08-18 (2014)舟定执民字第530号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安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3-26 (2014)舟定商初字第110号
本页是 [舟山弘生漂染有限责任公司] 在顺企网舟山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请免费注册,通过企业认证,便可完成绑定。可修改,发布推广您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联系我们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