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定海长峙馒头山 -
- 固定电话:
- 0580-803005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王米法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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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zwlg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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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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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80-8030059 |
电子邮箱 | czwlgs@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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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简称: | 长峙外轮船舶修造 |
主要经营产品: | 甲类钢质货船修造;机械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品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经营范围: | 甲类钢质货船修造;机械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906000008062 |
发证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
核准日期: | 2015-10-28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04月10日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船舶修理及拆船业 |
所属城市: | 舟山企业网 定海区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16453210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米法 | 65% | 人民币65万元 |
王亿明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王米男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袁弥秀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袁弥虎 | 5% | 人民币5万元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王亿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弥秀;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弥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王亿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亿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弥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1-16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王亿明; 出资额: 1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王米法; 出资额: 65万; 百分比: 65% 姓名: 王米男; 出资额: 1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袁弥秀; 出资额: 1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袁弥虎; 出资额: 5万; 百分比: 5% | 姓名: 王亿华; 出资额: 1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王亿明; 出资额: 1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王米法; 出资额: 65万; 百分比: 65% 姓名: 王米男; 出资额: 1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袁弥虎; 出资额: 5万; 百分比: 5% | 2017-11-1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袁弥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亿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弥秀;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王米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袁弥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亿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亿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米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1-1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2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2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8 |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99 | 2011-05-17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9 | 2011-05-17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99 | 2011-05-17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王米法 | 执行董事 |
王米法 | 总经理 |
王米男 | 监事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环罚决字〔2015〕第23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船坞内2座浮码头正在修理,在船坞两侧空地上露天堆放着约70只废油漆桶(危险废物HW49),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此外,你公司危废堆场已处于饱和状态,致使部分废油漆桶被露天堆放在危废堆场外侧,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并根据“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9,执收码:0630119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1-14 | ||
(舟)安监管罚〔2015〕12号 | 市安监局 |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舟)安监管罚〔2015〕12号 被处罚单位: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长峙馒头山 邮编:31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米法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4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GAO XIN 8”号船停靠在你单位船坞内进行船舶维修,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存在(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2)船舱油漆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问题。你单位与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船舶修理合同,却未对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GAO XIN 8”号船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安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船舶修理合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缴费代码:6000127 ,账号 8911704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舟山市 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2015-04-28 | ||
(舟)安监管罚〔2015〕12号 | 市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舟)安监管罚〔2015〕12号 被处罚单位: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4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GAO XIN 8”号船停靠在你单位船坞内进行船舶维修,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存在(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2)船舱油漆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问题。你单位与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船舶修理合同,却未对浙江高信船务有限公司“GAO XIN 8”号船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安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船舶修理合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账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舟山市 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 | 2015-04-28 | ||
( 舟)安监管罚〔2015〕19号 | 市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舟)安监管罚〔2015〕19号
被处罚单位: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地 址:定海长峙馒头山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甲类钢制货船修造;机械加工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0日 注册号:33090600000806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7月28日,我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舟山市金和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对停靠在你单位厂区码头上的明盛油1号轮油舱内进行动火作业,经核查本次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无相关审批程序。 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明盛油1号轮于7月23号经洗舱测爆后进该厂修理,7月25日动工进行油舱改造作业。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将明盛油1号轮油舱改造工程承包给舟山市金和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其余工程一部分自修,一部分承包给舟山市长峙外轮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长峙外轮修造有限公司既未与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也未签订有关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张召见、王米法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2015年7月28日,舟山市金和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对停靠在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厂区码头上的明盛油1号轮油舱内进行动火作业,本次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无相关审批程序。 2.舟山市鑫顺船舶洗舱服务有限公司可燃气体测爆记录及张召见、王米法、王平飞的《询问笔录》证明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明盛油1号轮于7月23号经洗舱测爆后进该厂修理,7月25日动工进行油舱改造作业。 3.《船舶改造合同书》和王米法、王平飞的《询问笔录》证明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将明盛油1号轮油舱改造工程承包给舟山市金和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其余工程一部分自修,一部分承包给舟山市长峙外轮修造有限公司。 4. 王米法、王平飞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舟山市长峙外轮修造有限公司既未与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也未签订有关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规定 。 鉴于你单位未履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28日已经被我局作出过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2015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安监管罚告〔2015〕19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条款,处罚条款及拟作出处罚决定,你单位在规定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缴费代码:6000127 ,账号 8911704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舟山市 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 2015-08-17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4-10-29 | (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3号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5-05-06 | (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2-1号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5-05-06 | (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3-1号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执行 | 2015-12-21 | (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2号 |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5-12-30 | (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