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册南路2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经营。机械设备租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册南路28号
固定电话:
(0580)258701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董祥君
经理手机:
135****7346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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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80-2587011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昌顺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9日)机械设备租赁。
营业执照号码:330902000038881
发证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核准日期:2009-10-19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07月27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物流服务公司 » 定海区物流服务公司
所属城市:舟山企业网 » 定海区 » 定海区册子乡
顺企编码:16457605

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董祥君60%人民币60.0万元
贺海芬40%人民币40.0万元

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货运:普通货运;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9日) 机械设备租赁。2017-10-10
住所变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南路**号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册南路**号2017-10-1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93XU注册号:********38881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7-10-1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租赁。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租赁2009-10-1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9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2009-10-19

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董祥君执行董事
董祥君经理
贺海芬监事

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韩义的询问笔录、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4月26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钢材,雇用韩义驾驶该车装运,从定海途经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岑港,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5.9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5.94吨,超重5.9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罚款肆佰元整(¥:4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4-26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韩义的询问笔录、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4月26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钢材,雇用韩义驾驶该车装运,从定海途经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岑港,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5.9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5.94吨,超重5.9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罚款肆佰元整(¥:4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4-26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韩义的询问笔录、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4月26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钢材,雇用韩义驾驶该车装运,从定海途经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岑港,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5.9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5.94吨,超重5.9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罚款肆佰元整(¥:4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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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韩义的询问笔录、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4月26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钢材,雇用浙江省嵊泗县枸杞乡人旺关东弄14号的韩义驾驶该车装运,从定海途经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岑港,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5.9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5.94吨,超重5.9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罚款肆佰元整(¥:4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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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20号: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韩义的询问笔录、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1662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4月26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钢材,雇用浙江省嵊泗县枸杞乡人旺关东弄14号的韩义驾驶该车装运,从定海途经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岑港,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5.9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5.94吨,超重5.9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罚款肆佰元整(¥:4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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