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628室,于2015年07月22日在舟山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在王孟兆带领下,泰港物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一般货物仓储,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628室
- 经理:
- 王孟兆
- 经理手机:
- 13586695926
- 邮政编码:
- 316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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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559513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汤勤雅 | 80% | 人民币80.0万元 |
崔柳锋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姓名: 崔柳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汤勤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汤勤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邱玲岚;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孟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王孟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7-01-10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崔柳锋;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姓名: 汤勤雅; 出资额: 80; 百分比: 80% | 企业名称: 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7-01-10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0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2020-12-31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7-01-10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崔柳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汤勤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汤勤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 姓名: 邱玲岚;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孟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孟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 2017-01-10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430 | 行业代码:5440 | 2017-01-1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崔柳锋;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汤勤雅; 出资额: ; [新增] | 企业名称: 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7-01-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崔柳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汤勤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汤勤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 姓名: 邱玲岚;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孟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孟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 2017-01-1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214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1-10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430 | 行业代码:5440 | 2017-01-10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 2017-01-10 |
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汤勤雅 | 执行董事 |
汤勤雅 | 经理 |
崔柳锋 | 监事 |
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0190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L.16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万秋河。装载货物为钢卷,从镇海到龙山。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3-25 | ||
镇公路罚[2016]03(41)0469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2K+300M进行检查,浙L16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3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万秋河。装载货物为钢卷,从镇海港区到慈溪龙山。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6-27 | ||
慈公路罚[2016]03(41)10105号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22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L16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广伟。装载货物为钢材,从宁波镇海港区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1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2 | ||
慈公路罚[2016]03(41)10104号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2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L16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舟山泰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广伟。装载货物为钢材,从宁波镇海港区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1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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