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恒源宾馆,办公室地址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A幢11-12楼,于2015年07月16日在舟山成立,我旅馆主要提供住宿服务、烟草零售。
联系方式
- 旅馆地址:
- 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A幢11-12楼
- 联系人:
- 傅鹏海
- 联系人手机:
- 13905802739
- 邮政编码:
- 316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0580273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岱山县恒源宾馆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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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 |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A幢楼(自主申报) | 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A幢-楼 | 2019-10-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EUHF92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12-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住宿服务、烟草零售。 | 经营范围: 住宿服务。 | 2015-08-0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120 | 行业代码:6100 | 2015-08-0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120 | 行业代码:6100 | 2015-08-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住宿服务、烟草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住宿服务。 | 2015-08-05 |
岱山县恒源宾馆的行政处罚
岱卫计公罚[2015]022号 | 县卫生计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岱卫计公罚[2015]022号 当事人:岱山县恒源宾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21610063231,经营场所: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A幢11-12楼,经营者:傅鹏海。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某某(女,26岁)、顾某某(女,47岁)、金某某(女,48岁)、王某某(女,46岁)等4名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接待、客房服务等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同时存在供顾客使用的床单等2份公共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之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15年9月1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岱卫计公2015-022-1,2,3,4);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2015-170号);3、《岱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委托单》1份、《检测报告》1份(岱疾控检字第20151713-1733号);4、《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产品样品质量评价书》1份(岱卫计公评字(2015)第061号);5、送达回执1份;6、对经营者傅鹏海的《询问笔录》2份(2015年9月17日、2015年10月29日)、对从业人员金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2015年9月17日);7、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15年9月17日);8、营业执照(副本)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傅鹏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10、从业人员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安排4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接待、客房服务等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壹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供顾客使用的床单不符合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后,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贰佰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岱山县支行,地址: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72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 201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