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11号202室,于2015年10月12日在舟山成立。在唐征宏带领下,天阙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以总公司名义承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楼宇系统;承接:综合布线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核的一切合法项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11号202室(集中办公)
- 固定电话:
- 0571-88102000
- 经理:
- 唐征宏
- 邮政编码:
- 316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80-883498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 简称:
- 天阙
- 父公司
-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以总公司名义承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楼宇系统;承接:综合布线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核的一切合法项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906000030755
- 发证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10月12日
- 所属行业:
- 其他软件开发 » 定海区其他软件开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舟山企业网 » 定海区 » 定海区临城
- 顺企编码:
- 23689713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号普陀商会大厦-室(自贸试验区内) |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号室(集中办公) | 2018-07-25 |
管辖单位变更 | 普陀东港所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2018-07-25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6100 | 原邮政编码:316021 | 2018-07-25 |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地税直罚决[2016]2号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 2016年1月18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 2016-01-27 | ||
舟地税直罚决〔2016〕2号 | 市地税局 | 舟地税直罚决〔2016〕2号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经营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11号202室(集中办公),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901104250025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8K04TXK。 经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 2016年1月18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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