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介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长峙东蟹峙,于2001年01月18日在舟山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920 万元人民币,在郑裕杰带领下,宏洲船舶修造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船舶修造、机械加工项目筹备,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长峙东蟹峙 -
固定电话:
(0580)8031056
经理:
余国文
邮政编码:
3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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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shz888@126.com
座机号码0580-8031082
电子邮箱4953471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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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宏洲船舶修造
主要经营产品:
船舶修造 , 机械加工项目筹备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船舶制造、修理;船用物资、配件销售。(凡涉及资质或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9017266005231
发证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901
组织机构代码:
72660052-3
核准日期:
2016-03-10
经营期限:
2021-01-17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1年01月18日
职员人数:
10人
注册资本:
92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船舶拆除
所属城市黄页:
舟山企业网
顺企编码:
16443304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秀康60%人民币3000.0万元
郑裕杰40%人民币2000.0万元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船舶制造、修理;船用物资、配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船舶制造、修理;船用物资、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06-18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1-172018-04-02
投资人备案姓名: 郑裕杰; ; 姓名: 王秀康; ; 姓名: 郑裕杰; ; 姓名: 王秀康; ; 2018-04-02
注册资本变更5000( + 443.47826% )9202018-04-02
注册资本变更2018-04-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523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10
法定代表人变更郑裕杰王秀康2008-10-06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王秀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郑裕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郑裕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王秀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秀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郑裕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8-10-06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王秀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郑裕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郑裕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王秀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秀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郑裕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2008-10-06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郑裕杰执行董事
郑裕杰总经理
王秀康监事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环罚决字〔2015〕第13号市环保局

    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于边运行边检修状态。现场检查发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出水口到排海口之间的排放管道破损,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从破损处渗排入土壤,最终渗排至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出水口到排海口之间的排放管道破损处,对外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析后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5)第054号)显示,被处罚人排放的废水中最高COD浓度为:169 mg/L,氨氮最高浓度为30.4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的0.126倍和0.216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根据“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 账号:89117043 收入项目代码:600118。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16
舟环罚决字〔2015〕第28号市环保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船坞内1艘船正在进行喷砂除锈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5)第184号),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BOD5最高浓度为50.7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的1.69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并根据“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9,执收码:0630119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2-17
舟环罚决字〔2015〕第28号市环保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船坞内1艘船正在进行喷砂除锈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5)第184号),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BOD5最高浓度为50.7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的1.69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并根据“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2016-02-17
舟环罚决字〔2016〕5号市环保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生活废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海。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2016年8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舟环监字(2016)第134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BOD5最高浓度为36.1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30 mg/L ,超标0.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016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舟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罚告〔2016〕1号),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确认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舟山市环保局电子行政处罚系统”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9,执收码:0630119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1-07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卡美莱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卡美莱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金狐狸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6-11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94号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卡美莱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卡美莱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派勒鲁西亚航海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6-11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95号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韵海运有限公司、胡立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5-28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98号
王悦庆、宁波宇顺船舶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民事判决书2014-12-05 (2014)甬海法权字第140号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韵海运有限公司、胡立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5-28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98号
李启群与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2-02 (2016)浙72民初00060号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市永进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3-17 (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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