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广泛用于自来水、太阳能、燃气及采暖、采矿行业、有品种多、规格全、外形美、性能佳、品质优等特点。公司产品远销中东、远东及欧美国家。 公司严格执行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
公司在2009年强势实行品牌形象推广,在上半年与香港品牌企划公司合作,在全国推出全新巨港统一形象。下半年又和国家体育总局合作,成为“中国国家马术队”的主赞助商,与此同时“巨港”商标被授予为商标称号。
公司实行品牌营销,就是为了给客户不断推出高品质,高标准的产品。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为家庭装饰建设,贡献巨港的智慧和成就。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 -
- 固定电话:
- (0575)
- 经理:
- 蒋东江
- 邮政编码:
- 311814
- 传真号码:
- 86 0575 8761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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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7860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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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蒋东江 | 90% | 人民币2700万元 |
冯伟儿 | 10% | 人民币300万元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893E | 注册号:3385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893E | 注册号:3385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13 | |
住所变更 | 住所: 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次坞镇 | 住所: 诸暨市店口镇斗门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店口镇 | 2012-07-06 |
住所变更 | 住所: 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 邮政编码: 31181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次坞镇 | 住所: 诸暨市店口镇斗门村; 邮政编码: 31181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店口镇 | 2012-07-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水暖管件管材、五金机械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水暖管件管材、五金机械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2010-12-14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 + 100% ) | 1500 | 2010-12-14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100% ) | 1500 | 2010-12-14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冯伟儿; 出资额: ; 姓名: 蒋东江; 出资额: ; | 姓名: 冯伟儿; 出资额: ; 姓名: 蒋东江; 出资额: ; | 2010-12-14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1500 | 2010-12-14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 | 1500 | 2010-12-14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蒋东江 | 执行董事 |
蒋东江 | 经理 |
冯伟儿 | 监事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质监罚字[2016]12号 | 市质监局 |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质监罚字[2016]12号 当 事 人: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330681000246144 201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正在使用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3T,跨度7.8m,提升高度3m。当事人在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起重机的有效检验报告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执法人员对上述起重机依法予以查封。2016年3月21日,本局正式立案,3月24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查询,上述起重机的使用状态为停用,检验信息一栏上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当事人于2013年10月向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报停要求,但因公司生产需要,报停期间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机,主要用于提升生产PPR管件的模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起重机未经检验。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涉案的起重机的事实; 证据三:(诸)质监查字稽[2016]03号《质量技术监督查封决定书》(附涉案物品清单)1份,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互相印证,证明执法人员对涉嫌未经检验的起重机予以查封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2份,印证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查询资料2份,与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了涉案的起重机在报停期间仍在使用,且未经检验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 2、罚款350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开户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00105101)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 2016-04-07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9254958 | 巨港 | 运输工具 | 12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4 |
![]() | 9255208 | 巨港 | 广告销售 | 35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4 |
![]() | 9255127 | 巨港 | 家具 | 20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4 |
![]() | 9254290 | 巨港 | 手工器械 | 8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4 |
![]() | 9254396 | 巨港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4 |
![]() | 9255176 | 巨港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4 |
![]() | 9249004 | 巨港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转让中 | 2011-03-23 |
![]() | 9028025 | 图形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1-01-06 |
![]() | 3724670 | 巨港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转让完成 | 2003-09-19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浙江金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09 | (2016)浙0681民初3415号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诸暨市巨港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04 | (2016)浙0681民初3416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2016-12-07 | (2015)杭下执民字第2475-3号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12-09 | (2016)浙0103刑初745号 |
(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2016-06-24 | (2015)杭下执民字第2475-2号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人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13 | (2016)浙0681民初7525号 |
赵章苗、边一军裁定书 | 2016-07-13 | (2016)浙0681民特83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蒋东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9-19 | (2014)绍诸商初字第2532号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金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6-02 | (2015)杭江商初字第363号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浙江金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5-19 | (2015)杭江商初字第365号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诸暨市巨港商贸有限公司 | 蒋叶根 | 诸暨市次坞镇大桥村 | 51.00% |
浙江巨港实业有限公司 | 钱忠新 | 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 | 10.0%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诸暨市分公司 | 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汽配水暖城58栋1195A | 2009-10-2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