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经营炒货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诸暨市阮市镇包村后旺桥旁,于2010年01月12日在诸暨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阮市镇包村后旺桥旁 -
- 固定电话:
- 86-0575-87690788
- 经理:
- 马志培
- 邮政编码:
- 311826
- 传真号码:
- -0575-8769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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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585893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马志培 | 51% | 人民币153.0万元 |
马威忠 | 49% | 人民币147.0万元 |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马志培; ; ; 姓名: 马威忠; ; ; [新增] | 姓名: 马志培; ; ; 姓名: 章美; ; ; [退出] | 2021-07-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30-01-11 | 2021-07-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马威忠;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马志培;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马志培; : ; 职位: 执行董事; | 姓名: 章美;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马志培;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马志培; : ; 职位: 执行董事; | 2021-07-21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 2021-01-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 2019-11-1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包村村后旺自然村号- | 诸暨市阮市镇包村后旺桥旁 | 2019-11-1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8X4 | 注册号:6839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8X4 | 注册号:6839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4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4日) | 2013-04-1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1400% ) | 20 | 2011-04-08 |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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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美 | 监事 |
马志培 | 经理 |
马志培 | 执行董事 |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5〕193号 | 市环保局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5〕193号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953358-x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1000068396 营业执照注册地:阮市镇包村后旺桥旁 法人代表:马志培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阮市镇包村村 2015年10月20日,经我局现场查实,你(单位)在阮市镇包村村的炒货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10月21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从事炒货加工和环保处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现状;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炒货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污的事实。 2015年10月23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93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炒货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就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炒货加工;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6日 | 2015-11-06 | ||
(诸)质监罚字[2016] 5号 | 市质监局 |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质监罚字[2016] 5号 当事人: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批号或生产日期“20151104”的瓜子标注净含量“5kg”,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抽样检测,平均实际含量是“4.966kg”,判为不合格。2015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015)DLAA-0645],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因涉嫌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的瓜子,2016年1月8日,本局正式立案,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志培依法进行了调查,1月20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生产同批次经检验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的瓜子肆拾玖箱 (49箱),计贰佰肆拾伍千克(245kg),成本价7.00元/ kg。当事人以8.20元/ kg的价格将该批瓜子销售给义乌市一个叫陈伟军的客户,货值2009.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等证据所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浙江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000246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015)DLAA-0645]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的瓜子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1份,记录当事人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的瓜子产品及其数量、单价、金额与销售情况等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的瓜子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综上,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诸暨红旗路支行,帐号: *000105101),并履行其余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2016年1月29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2016-01-29 |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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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06063 | 金百合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2-11-06 |
![]() | 3203455 | 年年乐 | 食品 | 29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2-06-10 |
![]() | 1995306 | 美香诺 | 食品 | 29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