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 -
- 固定电话:
- 0575-7612123-13967544057
- 经理:
- 蒋红巨
- 经理手机:
- 13967544057
- 邮政编码:
- 311835
- 传真号码:
- -0575-7061957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0685782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蒋红巨 | 71.09% | 人民币455万元 |
傅海苹 | 28.91% | 人民币185万元 |
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3-19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7-3-19 至 2017-3-16 | 2016-03-1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89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7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3-19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7-3-19 至 2017-3-16 | 2016-03-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89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7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 2013-09-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蒋红巨 | 蒋红江 | 2013-09-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 2013-09-05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3-09-05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蒋红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蒋丙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蒋红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3-09-0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傅海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蒋红巨;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蒋红巨;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傅海苹;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2-08-10 |
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蒋红巨 | 执行董事 |
蒋红巨 | 经理 |
蒋丙水 | 监事 |
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5〕43号 | 市环保局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5〕43号
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962448-9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1000011105 工商注册地址:店口镇沥山湖村 法人代表:蒋红巨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店口镇白沥畈村322号 2015年1月30日,经我局现场查实,你(单位)在店口镇白沥畈村322号的水暖配件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015年2月2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2015年1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及废水沉淀池的现状;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水暖配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2015年3月13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43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水暖配件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就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水暖配件加工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绍兴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6日 | 2015-04-16 | ||
诸环罚字[2016]259号 | 市环保局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6〕259号
当事人: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9624489X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 法人代表:蒋红巨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 2016年7月5日,经我局现场检查,你(单位)在店口镇沥山湖从事五金配件加工过程中,违规设置排污口,将部分除油废水经沉淀池排放至厂区内生活污水管道,污染环境。2016年7月27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4张,证明2016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部分除油废水经沉淀池排放至厂区生活污水管道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你(单位)从事五金配件加工过程中,部分除油废水经沉淀池违规排放至厂区内生活污水管道,污染环境的事实。 2016年8月5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59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除油废水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倪方军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4日 | 2016-08-24 |
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与诸暨市颖杰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2-15 | (2016)浙0681行审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