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是宣金洁有限公司坐落于美丽的西施故里,袜业之乡--大唐镇,紧邻杭金衢高速公路和金杭公路,距杭州国际机场60公里,离上海及宁波港口250公里,交通便捷,环境优越.
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袜子的设计,生产,销售,拥有罗伯特进口机器30余台,及国产机器50余台,公司设备先进,员工100人,公司配有专业技术人员人,技术力量雄厚,主要生产各类男式袜,女士袜,运动袜 休闲袜,童袜,婴儿袜,年生产能力1000万双,主要出口欧洲,美国,中东,俄罗斯,及国内,一直深受客户好评.
公司以,以诚为本,信誉至上为经营理念,制定了质量兴业,低成本制胜的战略方针,宣金洁针织公司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强化管理,提升质量,争创,与新老客户共同发展.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安华镇安华村 -
- 固定电话:
- (0575)
- 经理:
- 宣利明
- 邮政编码:
- 311800
- 传真号码:
- 86-0575-773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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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7733682 |
手机号码 | 1595755303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宣利明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朱霞美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1763 | 行业代码:1810 | 2015-10-19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1-12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1-12 至 2016-1-11 | 2015-10-1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74M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1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1-12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1-12 至 2016-1-11 | 2015-10-1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1763 | 行业代码:1810 | 2015-10-1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74M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19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011 | 2011-09-20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朱霞美;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40%姓名: 宣利明;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60% | 姓名: 朱霞美; 出资额: 40; 百分比: 40% 姓名: 宣利明; 出资额: 60; 百分比: 60% | 2011-09-20 |
实收资本变更 | 500 | 100 | 2011-09-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针纺织品、服装、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针纺织品、服装、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项目不得经营,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2011-09-20 |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宣利明 | 执行董事 |
朱霞美 | 监事 |
宣利明 | 总经理 |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统罚决字〔2015〕011号 | 市统计局 | 当事人: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地址:大唐镇华海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宣利明;职务:董事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30681000118820(1/1)。 2015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统计稽查中发现并查实当事人在2014年12月工业企业月报中上报的应付职工薪酬统计指标数据不准确,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2015年8月13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表号:B203表)统计中,上报“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1920千元,经统计检查核实后,实际应报“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2269千元,提供不真实“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349千元,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15.4%。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表号:B203表)统计中,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会计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5年8月17日已向当事人送达《诸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统罚告字[2015]01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 第 1页 (共2 页) 鉴于当事人如期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阐明了事实理由,提高了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加强了统计工作,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将罚款缴入“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农行诸暨红旗路支行 账号:*000102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 2015-09-07 |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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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47448 | 洁坤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12-05-21 |
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赵月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裁定书 | 2016-09-28 | (2016)浙0602民特299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康丽雅袜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26 | (2016)浙0602民初8140号 |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利明与宣利明、朱霞美等金 | 2015-12-10 | (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508-3号 |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橹均、曾忆云等民事诉讼保 | 2016-12-30 | (2016)浙0681民初9339号之一 |
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09-12-10 | (2009)绍商初字第22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