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加工PPR管材管件、PE管材管件、铁蕊球阀、各类管卡、双头弯、铝塑管、截止阀、全塑活接、过滤器、塑料对丝、护套、吹尘枪等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诸暨店口镇湄东工业区。公司拆巨资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测设备,并拥有一批的专业人才,具有不断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产品全部采用进口原料,全面实施IS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的产品经部门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国内标准,并完全符合美国ASTM和德国DIN8077、8078标准。
本厂专业生产的管材管件等可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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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易加管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PPR管材管件 , 阀门类 , 水暖五金等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销售:水暖管材、管件,五金配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681693857620Q
- 发证机关:
- 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681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85762-0
- 核准日期:
- 2016-09-01
- 经营期限:
- 2019-09-07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无
- 成立时间:
- 2009年09月08日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
- 公司官网:
- http://www.yjia.cc
- 所属行业:
- 塑料建材
- 所属城市黄页:
- 诸暨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72942
标线机-小型标线机 峰宝
价格:6500.00元/个 品牌:峰宝 型号:JBX-5 管径范围:20-110(mm) / 2015-05-12管卡U型管卡排卡精品管卡铝塑管专用管卡塑料管扣
价格:面议 加工定制:是 型号:排卡、管卡 规格:16-40 / 2010-01-01易加H0072PPR黄铜截止阀慢开阀芯升降暗阀
价格:面议 / 2010-01-01球阀,PPR钢芯球阀,双活接球阀,全塑球阀
价格:面议 / 2010-01-01PPR管帽,塑料套、塑料帽、PPR堵头
价格:面议 / 2013-04-07专业生产各种管卡 品质保证
价格:面议 / 2010-01-01管材管件 阀门 管卡 管帽
价格:面议 / 2010-01-01铜活接,全塑活接,变径活接,铜对丝
价格:面议 / 2010-01-01PPR 管件 直接 三通
价格:面议 / 2010-01-01PP-R双连弯头
价格:面议 / 2010-01-01PPR三通管件 各种管件
价格:面议 / 2010-01-01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才萍 | 70.0% | 人民币350万元 |
冯铁峰 | 30.0% | 人民币150万元 |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620Q | 注册号:6017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01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冯铁峰;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黄才萍;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70% | 姓名: 冯铁峰;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姓名: 周少华;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姓名: 黄才萍;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40% | 2011-12-20 |
名称变更 |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 | 诸暨市易加管业有限公司 | 2011-07-2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冯铁峰;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周少华;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黄才萍;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40% | 姓名: 冯铁峰;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黄才萍;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2011-07-20 |
实收资本变更 | 500 | 50 | 2011-07-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水暖管材、管件,五金配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水暖管材、管件,五金配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限制及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 2011-07-20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 | 50 | 2011-07-20 |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黄才萍 | 执行董事 |
黄才萍 | 经理 |
冯铁峰 | 监事 |
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质监告字[2016] 45号 | 市质监局 | 诸 暨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质监告字[2016] 45号 当事人:浙江易加管业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本市店口镇昌源路20号当事人承租的生产车间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车间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的技术参数:1、动力:“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132M4,功率:7.5km、转速:1440r/min;2、曳引机:额定速度45m/min:额定载重量1000kg、出厂编号:0803031、提升高度:4.5m,轿厢体积:长2.1m,宽1.6m,高2m。在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注册登记证等。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依法予以查封。2016年6月24日,本局正式立案。7月6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13年12月25日,当事人因生产需要,租用店口镇昌源路20号的原诸暨市华贝润滑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上述简易升降机由原诸暨市华贝润滑机械有限公司请绍兴社会从业人员安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一直在使用该台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简易升降机。该行为系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的简易升降机及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简易升降机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调查笔录一份,印证了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简易升降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诸暨市华贝润滑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各一份,说明当事人未安装简易升降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主动提出整改申请,书面承诺该简易升降机未经改造并通过验收合格前决不使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五)、(八)项规定,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2016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要求听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 2、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诸暨红旗路支行,帐号: *000105101),并履行其余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公司不服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2016年7月26日
附:本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 2016-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