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于2008年10月21日在诸暨成立。在周发焕带领下,诸暨海皇世家火锅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 固定电话:
- 0575-87379999
- 经理:
- 周发焕
- 邮政编码:
- 3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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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周发焕 | 82.5% | 人民币24.75万元 |
赵中泽 | 17.5% | 人民币5.25万元 |
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3-18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周发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赵中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周发焕; ; ; 姓名: 赵中泽; ; ; | 2022-03-18 |
出资日期备案 | 姓名: 周发焕; 出资日期: ; 姓名: 赵中泽; 出资日期: ; | 姓名: 周发焕; 出资日期: ; 姓名: 赵中泽; 出资日期: ; | 2022-03-18 |
出资方式备案 | 姓名: 周发焕;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赵中泽;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姓名: 周发焕;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赵中泽; ; 出资形式: 货币; | 2022-03-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大型餐馆:单纯火锅(含生食海产品,含水果拼盆,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有效期至2016年1月28日) | 2016-09-3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8-10-21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8-10-21 至 2018-10-20 | 2016-09-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4235 | 注册号:3569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4235 | 注册号:3569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8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大型餐馆:单纯火锅(含生食海产品,含水果拼盆,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有效期至2016年1月28日) | 许可经营项目: 供应:中式餐(含水果加工)(有效期至2012年9月9日) | 2013-04-1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供应:中式餐(含水果加工)(有效期至2012年9月9日) | 2011-09-20 |
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发焕 | 执行董事 |
周发焕 | 经理 |
赵中泽 | 监事 |
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地税稽罚[2016]19号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9年度有其他营业帐簿3本,未贴花;2009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金488000元,未贴花。 2、2010年度有其他营业帐簿2本,未贴花;2010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金488000元,未贴花。 3、2009年至2010年期间未按规定保管结帐单,月营业额明细表,收入、支出、费用日报表,收入、支出、费用月报表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4、公司出纳赵华明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于2011年9月6日、2011年9月29日接受询问,未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于2011年10月11日前前来我局,至10月13日才接受询问,期间未向我局报告。提供假银行对帐单。 相关证据: 1、2009年度其他营业帐簿3本的复印件。 2、2010年度其他营业帐簿2本的复印件。 3、2009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金488000元的复印件。 4、2009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金488000元的复印件。 5、2011年9月7日签发的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成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询问通知书》诸地税稽询〔2011〕52号、64号及送达回证;《税务事项通知书》诸地税稽通〔2011〕06号及送达回证。 7、提供的假银行对帐单。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6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2009-2010年度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00.50元。 2、对2009年至2010年期间未按规定保管结帐单,月营业额明细表,收入、支出、费用日报表,收入、支出、费用月报表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处以3000元的罚款。 3、对公司财务人员未及时接受询问、未按《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前来我局、期间也未向我局报告及提供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合计罚款金额23500.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500.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或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 2016-08-19 |
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诸暨海皇世家火锅有限公司与杨烨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4-06-21 | (2013)绍诸民初字第18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