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58号,于1994年08月11日在海宁成立。在陆重驰带领下,华联大厦已经为客户提供了3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家电,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58号 -
固定电话:
(0573)
经理:
陆重驰
邮政编码:
314400
传真号码: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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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7285658
座机号码0573-8704830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简称:
华联大厦
主要经营产品:
家电
经营范围:
百货、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服装、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通信设备(不含大功率无绳电话)、小功率无绳电话、家俱、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材、装饰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非许可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预包装...
营业执照号码:
330481000066212
发证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4年08月11日
所属行业:
湿度调节器
所属城市黄页:
海宁企业网
顺企编码:
4448537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人民币1320万元
陆重驰19.6%人民币1293.6万元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人民币990万元
张延淼10%人民币660.0万元
金敏学3.8%人民币250.8万元
徐蕊3.8%人民币250.8万元
黄鸿建3.8%人民币250.8万元
顾海平3.8%人民币250.8万元
林琳2.8%人民币184.8万元
颜利民2.8%人民币184.8万元
顾则权1%人民币66.0万元
林志坚1%人民币66.0万元
周建中1%人民币66.0万元
何军0.8%人民币52.8万元
郑英0.8%人民币52.8万元
陆荣林0.8%人民币52.8万元
项超群0.8%人民币52.8万元
唐晓琴0.8%人民币52.8万元
周莉0.8%人民币52.8万元
金汉江0.8%人民币52.8万元
徐利萍0.8%人民币52.8万元
沈张英0.8%人民币52.8万元
章成初0.8%人民币52.8万元
何江明0.6%人民币39.6万元
金晓蓉0.5%人民币33.0万元
吴毓坪0.5%人民币33.0万元
陈三英0.5%人民币33.0万元
王利锋0.5%人民币33.0万元
方雪峰0.5%人民币33.0万元
王英姿0.5%人民币33.0万元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备案--2019-06-2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唐晓琴;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晓琴; : ; 职位: 副总经理; 姓名: 张翔;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方雪峰;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沈冲良;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沈冲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沈林华;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沈继明;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章成初; : ; 职位: 副总经理; [新增] 姓名: 陆骏一;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陈伟根;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顾海平; : ; 职位: 副总经理; 姓名: 顾海平;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颜利民;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姓名: 唐晓琴; : ; 职位: ; 姓名: 张延淼; : ; 职位: 副董事长; [退出] 姓名: 林志坚;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林琳;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沈冲良;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莫瑛;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金敏学;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金明浩; : ; 职位: 副董事长; [退出] 姓名: 陆重驰;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陆骏一; : ; 职位: ; 姓名: 陈伟根;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顾海平; : ; 职位: ; 姓名: 顾海平;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黄鸿建; : ; 职位: ; [退出] 姓名: 黄鸿建; : ; 职位: 董事; [退出]2019-06-21
法定代表人变更沈冲良陆重驰2019-06-21
出资比例备案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何江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毓坪; ; 百分比: .% 姓名: 周建中; ; 姓名: 周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唐晓琴;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延淼; ; 姓名: 徐利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方雪峰; ; 百分比: .% 姓名: 林志坚; ; 姓名: 林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张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利锋; ; 百分比: .% 姓名: 王英姿; ; 百分比: .% 姓名: 章成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敏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晓蓉; ; 百分比: .% 姓名: 金汉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荣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重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三英; ; 百分比: .% 姓名: 项超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顾则权; ; 姓名: 顾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颜利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鸿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何江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毓坪; ; 百分比: .% 姓名: 周建中; ; 姓名: 周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唐晓琴;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延淼; ; 姓名: 徐利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方雪峰; ; 百分比: .% 姓名: 林志坚; ; 姓名: 林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张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利锋; ; 百分比: .% 姓名: 王英姿; ; 百分比: .% 姓名: 章成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敏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晓蓉; ; 百分比: .% 姓名: 金汉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荣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重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三英; ; 百分比: .% 姓名: 项超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顾则权; ; 姓名: 顾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颜利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鸿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09-04
章程备案章程调整-2017-09-04
出资日期备案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日期: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姓名: 何军; 出资日期: 姓名: 何江明; 出资日期: 姓名: 吴毓坪; 出资日期: 姓名: 周建中; 出资日期: 姓名: 周莉; 出资日期: 姓名: 唐晓琴; 出资日期: 姓名: 张延淼; 出资日期: 姓名: 徐利萍; 出资日期: 姓名: 徐蕊; 出资日期: 姓名: 方雪峰; 出资日期: 姓名: 林志坚; 出资日期: 姓名: 林琳; 出资日期: 姓名: 沈张英; 出资日期: 姓名: 王利锋; 出资日期: 姓名: 王英姿; 出资日期: 姓名: 章成初; 出资日期: 姓名: 郑英; 出资日期: 姓名: 金敏学; 出资日期: 姓名: 金晓蓉; 出资日期: 姓名: 金汉江; 出资日期: 姓名: 陆荣林; 出资日期: 姓名: 陆重驰; 出资日期: 姓名: 陈三英; 出资日期: 姓名: 项超群; 出资日期: 姓名: 顾则权; 出资日期: 姓名: 顾海平; 出资日期: 姓名: 颜利民; 出资日期: 姓名: 黄鸿建; 出资日期: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日期: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姓名: 何军; 出资日期: 姓名: 何江明; 出资日期: 姓名: 吴毓坪; 出资日期: 姓名: 周建中; 出资日期: 姓名: 周莉; 出资日期: 姓名: 唐晓琴; 出资日期: 姓名: 张延淼; 出资日期: 姓名: 徐利萍; 出资日期: 姓名: 徐蕊; 出资日期: 姓名: 方雪峰; 出资日期: 姓名: 林志坚; 出资日期: 姓名: 林琳; 出资日期: 姓名: 沈张英; 出资日期: 姓名: 王利锋; 出资日期: 姓名: 王英姿; 出资日期: 姓名: 章成初; 出资日期: 姓名: 郑英; 出资日期: 姓名: 金敏学; 出资日期: 姓名: 金晓蓉; 出资日期: 姓名: 金汉江; 出资日期: 姓名: 陆荣林; 出资日期: 姓名: 陆重驰; 出资日期: 姓名: 陈三英; 出资日期: 姓名: 项超群; 出资日期: 姓名: 顾则权; 出资日期: 姓名: 顾海平; 出资日期: 姓名: 颜利民; 出资日期: 姓名: 黄鸿建; 出资日期:2017-09-04
出资比例备案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990万; 百分比: 15%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320万; 百分比: 20%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何江明; 出资额: 39.6万; 百分比: 0.6% 姓名: 吴毓坪; 出资额: 33万; 百分比: 0.5% 姓名: 周建中; 出资额: 66万; 百分比: 1% 姓名: 周莉;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唐晓琴;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张延淼; 出资额: 66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徐利萍;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徐蕊; 出资额: 250.8万; 百分比: 3.8% 姓名: 方雪峰; 出资额: 33万; 百分比: 0.5% 姓名: 林志坚; 出资额: 66万; 百分比: 1% 姓名: 林琳; 出资额: 184.8万; 百分比: 2.8% 姓名: 沈张英;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王利锋; 出资额: 33万; 百分比: 0.5% 姓名: 王英姿; 出资额: 33万; 百分比: 0.5% 姓名: 章成初;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郑英;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金敏学; 出资额: 250.8万; 百分比: 3.8% 姓名: 金晓蓉; 出资额: 33万; 百分比: 0.5% 姓名: 金汉江;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陆荣林;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陆重驰; 出资额: 1293.6万; 百分比: 19.6% 姓名: 陈三英; 出资额: 33万; 百分比: 0.5% 姓名: 项超群; 出资额: 52.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顾则权; 出资额: 66万; 百分比: 1% 姓名: 顾海平; 出资额: 250.8万; 百分比: 3.8% 姓名: 颜利民; 出资额: 184.8万; 百分比: 2.8% 姓名: 黄鸿建; 出资额: 250.8万; 百分比: 3.8%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540万; 百分比: 15%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720万; 百分比: 20%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何江明; 出资额: 21.6万; 百分比: 0.6% 姓名: 吴毓坪; 出资额: 18万; 百分比: 0.5% 姓名: 周建中; 出资额: 36万; 百分比: 1% 姓名: 周莉;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唐晓琴;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张延淼; 出资额: 360万; 百分比: 10% 姓名: 徐利萍;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徐蕊; 出资额: 136.8万; 百分比: 3.8% 姓名: 方雪峰; 出资额: 18万; 百分比: 0.5% 姓名: 林志坚; 出资额: 36万; 百分比: 1% 姓名: 林琳; 出资额: 100.8万; 百分比: 2.8% 姓名: 沈张英;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王利锋; 出资额: 18万; 百分比: 0.5% 姓名: 王英姿; 出资额: 18万; 百分比: 0.5% 姓名: 章成初;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郑英;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金敏学; 出资额: 136.8万; 百分比: 3.8% 姓名: 金晓蓉; 出资额: 18万; 百分比: 0.5% 姓名: 金汉江;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陆荣林;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陆重驰; 出资额: 705.6万; 百分比: 19.6% 姓名: 陈三英; 出资额: 18万; 百分比: 0.5% 姓名: 项超群; 出资额: 28.8万; 百分比: 0.8% 姓名: 顾则权; 出资额: 36万; 百分比: 1% 姓名: 顾海平; 出资额: 136.8万; 百分比: 3.8% 姓名: 颜利民; 出资额: 100.8万; 百分比: 2.8% 姓名: 黄鸿建; 出资额: 136.8万; 百分比: 3.8%2017-09-04
经营范围变更百货、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服装、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通信设备(不含大功率无绳电话)、小功率无绳电话、家俱、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材、装饰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非许可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水果、批发、零售;习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食盐、卷烟、雪茄烟、图书、音像制品、金银首饰、零售;饭菜、面点、酒、饮料、冷热饮品、现制小熟食供应;住宿、舞厅、KTV、美容、棋牌、打字复印、干洗、停车场服务;自制零售:中西式糕点(含冷加工)、散装熟肉制品及熟素食、净菜加工;家用电器、其他日用品修理安装;自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普通货运(以上范围均由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均由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百货、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服装、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通信设备(不含大功率无绳电话)、小功率无绳电话、家俱、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材、装饰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非许可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水果、批发、零售;习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食盐、卷烟、雪茄烟、图书、音像制品、金银首饰、零售;饭菜、面点、酒、饮料、冷热饮品、现制小熟食供应;住宿、舞厅、KTV、美容、棋牌、打字复印、干洗、停车场服务;自制零售:中西式糕点(含冷加工)、散装熟肉制品及熟素食、净菜加工;家用电器、其他日用品修理安装;自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以上范围均由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均由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2017-09-04
注册资本变更6600( + 83.33333% )36002017-09-04
投资人变更姓名: 吴毓坪; ; 百分比: .% 姓名: 方雪峰; ; 百分比: .% 姓名: 王利锋; ; 百分比: .% 姓名: 王英姿; ; 百分比: .% 姓名: 金晓蓉; ; 百分比: .% 姓名: 陈三英; ; 百分比: .% 姓名: 何江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唐晓琴;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利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张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章成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汉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荣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项超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建中; ; 姓名: 林志坚; ; 姓名: 顾则权; ; 姓名: 林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颜利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敏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顾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鸿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延淼; ; 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姓名: 陆重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姓名: 吴毓坪; ; 百分比: .% 姓名: 方雪峰; ; 百分比: .% 姓名: 王利锋; ; 百分比: .% 姓名: 王英姿; ; 百分比: .% 姓名: 金晓蓉; ; 百分比: .% 姓名: 陈三英; ; 百分比: .% 姓名: 何江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唐晓琴;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利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张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章成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汉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荣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项超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建中; ; 姓名: 林志坚; ; 姓名: 顾则权; ; 姓名: 林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颜利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敏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顾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鸿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延淼; ; 企业名称: 海宁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姓名: 陆重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9-04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张延淼副董事长
黄鸿建
林琳监事
林志坚监事
莫瑛监事
陆骏一
唐晓琴
沈冲良总经理
陆重驰董事长
金明浩副董事长
陈伟根董事
金敏学董事
顾海平
顾海平董事
黄鸿建董事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海地税稽罚[2015]5号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对该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2年1月第279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联谊会礼品15000元(含税),1月第268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电水壶23154元(含税),2月第28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供应商联谊会奖品2145.60元(含税),4月第246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围巾4520元,9月第30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农副产品6400元,12月第120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礼品10800元,12月第1208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纪念银币52250元,合计114269.60元。经检查核实,上述所购礼品、农副产品、围巾、银币等物品,已全部作为礼品用于赠送供应商和客户单位的相关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853.92元。 2、该单位2013年1月第031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45100元,1月第03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服装、包9980元,2月第028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元,3月第024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8878.65元,5月第014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500元,5月第033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6月第0295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2000元,8月第05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500元,9月第01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5500元,9月第06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800元,10月第042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12月第01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0元,12月第05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5200元,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日用品118360元。检查核实,上述业务除1月第0347号、3月第243号记账凭证所记载的业务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外,其余凭证所记载的购食品、日用品实为购买消费券,以上所购买的服装、包、食品、消费券等金额合计355818.65元都已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相关个人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人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3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1163.73元。同时,上述该单位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日用品费用118360元,而实际为购买消费券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按规定该业务属于业务招待费用,应调整并入业务招待费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该单位2013年度销售收入1021905737.39元,业务招待费税前可列支5109528.69元,本次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132923.29元,按照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679753.97元,年度清缴时已调增405825.32元,本次检查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344元。 3、该单位的商场、超市对每次购物满50元的顾客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对中奖客户发放本商场、超市的消费券,经检查核实该单位2012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64400元,2013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312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发放给中奖顾客的消费券应按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32880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26240元。 4、该单位2012年12月第264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1650000元,2013年2月第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380000元,2月第13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设计费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的规定。上述加层支出应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该单位原大楼2005年1月起计提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5%,该改建项目于2013年2月投入使用,3月起计提折旧,残值率5%,剩余折旧年限142个月,因此,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税前列支折旧139823.94元。该单位2012年度委托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对2012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1650000元已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中,对2012年度改建支出部分按长期待摊费用(3年)摊销调减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0元,2013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440000元已一次性在税前列支,而按规定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扣除折旧139823.94元,多扣8501766元,应调增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该单位将上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直接进费用,未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申报房产税时也未调整并计,造成少缴2013年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 本次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75206元,扣除本次检查补缴的2013年度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及补扣自查时未扣除的印花税25480.60元,实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57409.46元。该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4759753元,2014年6月自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80000元,加本次检查调整增加额,核实你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71338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28346.13元,已缴8713993.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4352.3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114491.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76568.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10602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2015-04-24
浙海地税稽罚[2015]5号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对该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2年1月第279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联谊会礼品15000元(含税),1月第268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电水壶23154元(含税),2月第28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供应商联谊会奖品2145.60元(含税),4月第246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围巾4520元,9月第30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农副产品6400元,12月第120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礼品10800元,12月第1208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纪念银币52250元,合计114269.60元。经检查核实,上述所购礼品、农副产品、围巾、银币等物品,已全部作为礼品用于赠送供应商和客户单位的相关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853.92元。 2、该单位2013年1月第031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45100元,1月第03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服装、包9980元,2月第028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元,3月第024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8878.65元,5月第014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500元,5月第033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6月第0295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2000元,8月第05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500元,9月第01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5500元,9月第06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800元,10月第042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12月第01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0元,12月第05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5200元,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日用品118360元。检查核实,上述业务除1月第0347号、3月第243号记账凭证所记载的业务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外,其余凭证所记载的购食品、日用品实为购买消费券,以上所购买的服装、包、食品、消费券等金额合计355818.65元都已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相关个人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人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3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1163.73元。同时,上述该单位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日用品费用118360元,而实际为购买消费券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按规定该业务属于业务招待费用,应调整并入业务招待费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该单位2013年度销售收入1021905737.39元,业务招待费税前可列支5109528.69元,本次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132923.29元,按照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679753.97元,年度清缴时已调增405825.32元,本次检查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344元。 3、该单位的商场、超市对每次购物满50元的顾客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对中奖客户发放本商场、超市的消费券,经检查核实该单位2012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64400元,2013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312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发放给中奖顾客的消费券应按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32880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26240元。 4、该单位2012年12月第264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1650000元,2013年2月第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380000元,2月第13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设计费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的规定。上述加层支出应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该单位原大楼2005年1月起计提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5%,该改建项目于2013年2月投入使用,3月起计提折旧,残值率5%,剩余折旧年限142个月,因此,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税前列支折旧139823.94元。该单位2012年度委托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对2012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1650000元已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中,对2012年度改建支出部分按长期待摊费用(3年)摊销调减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0元,2013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440000元已一次性在税前列支,而按规定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扣除折旧139823.94元,多扣8501766元,应调增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该单位将上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直接进费用,未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申报房产税时也未调整并计,造成少缴2013年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 本次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75206元,扣除本次检查补缴的2013年度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及补扣自查时未扣除的印花税25480.60元,实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57409.46元。该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4759753元,2014年6月自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80000元,加本次检查调整增加额,核实你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71338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28346.13元,已缴8713993.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4352.3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114491.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76568.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10602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2015-04-24
浙海地税稽罚[2015]5号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对该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2年1月第279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联谊会礼品15000元(含税),1月第268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电水壶23154元(含税),2月第28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供应商联谊会奖品2145.60元(含税),4月第246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围巾4520元,9月第30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农副产品6400元,12月第120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礼品10800元,12月第1208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纪念银币52250元,合计114269.60元。经检查核实,上述所购礼品、农副产品、围巾、银币等物品,已全部作为礼品用于赠送供应商和客户单位的相关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853.92元。 2、该单位2013年1月第031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45100元,1月第03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服装、包9980元,2月第028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元,3月第024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8878.65元,5月第014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500元,5月第033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6月第0295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2000元,8月第05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500元,9月第01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5500元,9月第06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800元,10月第042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12月第01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0元,12月第05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5200元,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日用品118360元。检查核实,上述业务除1月第0347号、3月第243号记账凭证所记载的业务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外,其余凭证所记载的购食品、日用品实为购买消费券,以上所购买的服装、包、食品、消费券等金额合计355818.65元都已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相关个人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人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3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1163.73元。同时,上述该单位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日用品费用118360元,而实际为购买消费券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按规定该业务属于业务招待费用,应调整并入业务招待费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该单位2013年度销售收入1021905737.39元,业务招待费税前可列支5109528.69元,本次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132923.29元,按照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679753.97元,年度清缴时已调增405825.32元,本次检查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344元。 3、该单位的商场、超市对每次购物满50元的顾客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对中奖客户发放本商场、超市的消费券,经检查核实该单位2012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64400元,2013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312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发放给中奖顾客的消费券应按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32880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26240元。 4、该单位2012年12月第264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1650000元,2013年2月第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380000元,2月第13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设计费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的规定。上述加层支出应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该单位原大楼2005年1月起计提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5%,该改建项目于2013年2月投入使用,3月起计提折旧,残值率5%,剩余折旧年限142个月,因此,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税前列支折旧139823.94元。该单位2012年度委托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对2012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1650000元已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中,对2012年度改建支出部分按长期待摊费用(3年)摊销调减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0元,2013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440000元已一次性在税前列支,而按规定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扣除折旧139823.94元,多扣8501766元,应调增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该单位将上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直接进费用,未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申报房产税时也未调整并计,造成少缴2013年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 本次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75206元,扣除本次检查补缴的2013年度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及补扣自查时未扣除的印花税25480.60元,实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57409.46元。该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4759753元,2014年6月自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80000元,加本次检查调整增加额,核实你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71338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28346.13元,已缴8713993.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4352.3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114491.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76568.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10602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2015-04-24
浙海地税稽罚[2015]5号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对该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2年1月第279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联谊会礼品15000元(含税),1月第268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电水壶23154元(含税),2月第28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供应商联谊会奖品2145.60元(含税),4月第246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围巾4520元,9月第30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农副产品6400元,12月第120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礼品10800元,12月第1208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纪念银币52250元,合计114269.60元。经检查核实,上述所购礼品、农副产品、围巾、银币等物品,已全部作为礼品用于赠送供应商和客户单位的相关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853.92元。 2、该单位2013年1月第031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45100元,1月第03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服装、包9980元,2月第028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元,3月第024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8878.65元,5月第014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500元,5月第033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6月第0295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2000元,8月第05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500元,9月第01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5500元,9月第06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800元,10月第042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12月第01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0元,12月第05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5200元,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日用品118360元。检查核实,上述业务除1月第0347号、3月第243号记账凭证所记载的业务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外,其余凭证所记载的购食品、日用品实为购买消费券,以上所购买的服装、包、食品、消费券等金额合计355818.65元都已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相关个人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人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3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1163.73元。同时,上述该单位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日用品费用118360元,而实际为购买消费券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按规定该业务属于业务招待费用,应调整并入业务招待费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该单位2013年度销售收入1021905737.39元,业务招待费税前可列支5109528.69元,本次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132923.29元,按照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679753.97元,年度清缴时已调增405825.32元,本次检查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344元。 3、该单位的商场、超市对每次购物满50元的顾客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对中奖客户发放本商场、超市的消费券,经检查核实该单位2012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64400元,2013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312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发放给中奖顾客的消费券应按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32880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26240元。 4、该单位2012年12月第264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1650000元,2013年2月第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380000元,2月第13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设计费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的规定。上述加层支出应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该单位原大楼2005年1月起计提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5%,该改建项目于2013年2月投入使用,3月起计提折旧,残值率5%,剩余折旧年限142个月,因此,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税前列支折旧139823.94元。该单位2012年度委托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对2012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1650000元已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中,对2012年度改建支出部分按长期待摊费用(3年)摊销调减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0元,2013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440000元已一次性在税前列支,而按规定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扣除折旧139823.94元,多扣8501766元,应调增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该单位将上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直接进费用,未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申报房产税时也未调整并计,造成少缴2013年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 本次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75206元,扣除本次检查补缴的2013年度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及补扣自查时未扣除的印花税25480.60元,实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57409.46元。该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4759753元,2014年6月自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80000元,加本次检查调整增加额,核实你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71338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28346.13元,已缴8713993.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4352.3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114491.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76568.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10602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2015-04-24
浙海地税稽罚[2015]5号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对该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2年1月第279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联谊会礼品15000元(含税),1月第268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电水壶23154元(含税),2月第28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供应商联谊会奖品2145.60元(含税),4月第246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围巾4520元,9月第30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农副产品6400元,12月第120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礼品10800元,12月第1208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纪念银币52250元,合计114269.60元。经检查核实,上述所购礼品、农副产品、围巾、银币等物品,已全部作为礼品用于赠送供应商和客户单位的相关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853.92元。 2、该单位2013年1月第031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45100元,1月第034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服装、包9980元,2月第028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元,3月第024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8878.65元,5月第014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500元,5月第033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6月第0295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日用品2000元,8月第05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500元,9月第014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5500元,9月第064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29800元,10月第042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18000元,12月第01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30000元,12月第05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食品5200元,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日用品118360元。检查核实,上述业务除1月第0347号、3月第243号记账凭证所记载的业务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外,其余凭证所记载的购食品、日用品实为购买消费券,以上所购买的服装、包、食品、消费券等金额合计355818.65元都已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相关个人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人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相关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2013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1163.73元。同时,上述该单位3月第017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日用品费用118360元,而实际为购买消费券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按规定该业务属于业务招待费用,应调整并入业务招待费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该单位2013年度销售收入1021905737.39元,业务招待费税前可列支5109528.69元,本次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132923.29元,按照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679753.97元,年度清缴时已调增405825.32元,本次检查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344元。 3、该单位的商场、超市对每次购物满50元的顾客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对中奖客户发放本商场、超市的消费券,经检查核实该单位2012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64400元,2013年度累计共发放消费券1312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发放给中奖顾客的消费券应按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32880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26240元。 4、该单位2012年12月第264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1650000元,2013年2月第5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工程款380000元,2月第13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大楼五楼加层设计费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的规定。上述加层支出应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该单位原大楼2005年1月起计提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5%,该改建项目于2013年2月投入使用,3月起计提折旧,残值率5%,剩余折旧年限142个月,因此,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税前列支折旧139823.94元。该单位2012年度委托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对2012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1650000元已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鉴证报告中,对2012年度改建支出部分按长期待摊费用(3年)摊销调减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0元,2013年度发生的加层改建支出440000元已一次性在税前列支,而按规定该改建项目2013年度可扣除折旧139823.94元,多扣8501766元,应调增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该单位将上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直接进费用,未并计原大楼房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申报房产税时也未调整并计,造成少缴2013年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 本次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75206元,扣除本次检查补缴的2013年度3月至12月房产税14630元及补扣自查时未扣除的印花税25480.60元,实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57409.46元。该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4759753元,2014年6月自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80000元,加本次检查调整增加额,核实你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71338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28346.13元,已缴8713993.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4352.3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114491.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金额76568.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10602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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