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五区上塘路201号白洋饭店内
- 固定电话:
- (0571)608893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刘天生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0003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柴汉峰 | 52.00% | 人民币5200万元 |
章钧明 | 38.00% | 人民币3800万元 |
寿培根 | 10.0% | 人民币1000万元 |
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98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4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6/5/27 至 2036/5/25; | 营业期限: 1996/5/27 至 2016/5/26; | 2016-03-0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设备及起重设备安装、租赁, 机电设备(除小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接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钢结构工程(以上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设备及起重设备安装、租赁,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承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钢结构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2014-01-1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寿培根, 1000万; 章钧明, 3800万; 柴汉峰, 5200万; |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6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寿培根, 600万; 章钧明, 2280万; 柴汉峰, 3120万; | 2013-03-2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及起重设备安装、租赁,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安装,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2011-11-03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10-08-10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安装,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 | 住所: 下城区朝晖五区上塘路201号白洋饭店三楼;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安装,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 | 2010-05-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安装,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2010-04-1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 机电设备(除轿车)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园林工程;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 2008-09-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寿培根, 600万; 章钧明, 2280万; 柴汉峰, 3120万; 组织机构: 柴汉峰 职务: 董事; 柴汉光 职务: 监事; 钱建军 职务: 监事; 寿培根 职务: 董事长; 沃具良 职务: 监事; 吴章良 职务: 监事; 章钧明 职务: 董事; 张士强 职务: 监事; 周少华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分支机构: 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股东: 陈青松, 200万; 陈青松, 400万; 寿培根, 600万; 章钧明, 2280万; 柴汉峰, 2520万; 组织机构: 柴汉峰 职务: 董事; 柴汉光 职务: 监事; 陈青松 职务: 董事; 钱建军 职务: 监事; 寿培根 职务: 董事长; 沃具良 职务: 监事; 吴章良 职务: 监事; 章钧明 职务: 董事; 张士强 职务: 监事; 周少华 职务: 总经理; 周少华 职务: 董事; 分支机构: 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2008-01-08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注册号: ********; |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注册号: ********719; | 2007-11-20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贰级资质);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 2006-04-19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贰级资质);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建筑设备租赁、安装,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贰级资质);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 2005-09-29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6-5-27 至 2016-5-26; | 营业期限: 1996-5-27 至 2006-5-26; | 2005-08-26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6000; | 注册资本:2000; | 2004-07-14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培根;身份证编号:********; | 企业名称: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松;身份证编号:********; | 2003-12-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身份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刘天生;身份证编号:********; | 2002-07-1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2000; | 注册资本:1500; | 2001-09-06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贰级资质);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室内美术装饰、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贰级资质);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服务:室内美术装饰。***; | 2001-02-22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五区上塘路201号白洋饭店内;电话号码:******; | 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路25号、27号;电话号码:******; | 2000-10-1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路25号、27号;电话号码:******;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贰级资质);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室内美术装饰; | 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南中国新城S3号;电话号码:******;主营:建筑施工(叁级资质),室内美术装饰;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建筑五金,钢材; | 2000-03-3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1500;主营:建筑施工(叁级资质),室内美术装饰;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建筑五金,钢材; | 注册资本:1000;主营:建筑施工(叁级资质);建筑材料,建筑五金,钢材的批发、零售;室内美术装饰; | 1999-08-0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1000; | 注册资本:500; | 1998-11-1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南中国新城93号;主营:建筑施工(三级资质);建筑材料,建筑五金,钢材的批发、零售;室内美术装饰;电话:; | 经营场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五区上塘路201号;主营:建筑施工(三级资质);建筑材料,建筑五金,钢材的批发、零售.;电话:; | 1998-08-1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刘天生; | 法定代表人:王日中; | 1997-09-12 |
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寿培根 | 董事长 |
沃具良 | 监事 |
吴章良 | 监事 |
柴汉光 | 监事 |
张士强 | 监事 |
钱建军 | 监事 |
章钧明 | 董事 |
柴汉峰 | 董事 |
周少华 | 董事兼总经理 |
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地税稽罚[2016]52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 以报销发票、加班工资形式支付职工xxx个人收入 48397元(其中:2013年1月13402元、4月4496元、6月4164元、10月5671元、2014年1月4769元、5月4053元、8月4437元、10月2760元、11月4645元);以报销发票、加班工资形式支付职工xxx个人收入3722元(其中:2013年10月1027元、2014年6月755元、8月400元、10月1140元、12月400元;2013年10月发放xxx加班工资1103元;2014年10月发放xxx加班工资1110元。以上所列均未计入当月职工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违法事实,责成补扣个人所得税7446.2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723.14元。 | 2016-03-24 | ||
( 拱 )安监管罚〔2015〕5号 | 区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拱 )安监管罚〔2015〕5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培根;联系电话:0571-28050868;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305室;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等。 2015年5月1日9时许,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的砌筑班组工人袁有顶在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D区块2号楼23层作业时,从无防护的通风井坠落至1层,当场死亡。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劳务派遣的工人纳入单位的统一管理;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职,武林壹号D区块项目部实际由技术负责人实施管理;武林壹号项目部未按照建筑行业强制性对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制定高处作业等相应的施工安全方案,未在临边、洞口采取任何防坠落和防护设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未对洞口、临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未书面告知违章操作的危害。 2015年7月6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D区块“5·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拱政发[2015]24号)认定,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7月7日,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拱)安监管立[2015]5号《立案审批表》对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1”高处坠落事故案立案调查。 证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1、2015年8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部长楼某某《询问笔录》1份;2、2015年8月12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寿某某《询问笔录》1份;3、2015年8月12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培根《询问笔录》1份; 二、证人证言。1、2015年5月1日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砌筑班组工人王某某《询问笔录》2份;2、2015年5月1日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砌筑班组工人任某某《询问笔录》1份;3、2015年5月1日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砌筑班组工人金某某《询问笔录》1份;4、2015年5月1日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砌筑班组工人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5、2015年5月1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林壹号项目部施工技术员俞某某《询问笔录》1份;6、2015年5月1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砌筑作业实际承包人曾某某《询问笔录》1份;7、2015年5月1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林壹号项目部安全资料员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8、2015年5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林壹号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方某某《询问笔录》1份;9、2015年5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林壹号项目部安全员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10、2015年5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林壹号项目部安全员曾某某《询问笔录》1份;11、2015年5月11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林壹号项目部项目经理柴某某《询问笔录》1份;12、2015年6月18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部长楼某某《询问笔录》1份;13、2015年6月24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寿某某《询问笔录》1份。 三、书证。1、2015年5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2、2015年5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证体系备案记录表》、《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商品住宅D区块项目部泥工工程班组分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3、2015年5月5日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4、2015年5月5日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5、2015年5月5日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袁有顶《居民身份证》、《公民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6、2015年7月7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D区块“5·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7、《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D区块“5·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 四、视听资料。 2015年5月1日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6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拱)安监管罚告〔20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规定,对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杭州市各营业网点,账号00651060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7日 | 2015-08-27 | ||
(拱)安监管罚〔2015〕27 号 | 区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安监管罚〔2015〕27 号 被处罚单位: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寿培根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201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商品住宅及办公宾馆用房(E地块)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经查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商用住宅及办公宾馆用房(E地块)项目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1月6日提取的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身份; 2.2015年11月6日对当事人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2015年11月6日对当事人开具的《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 201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用于证明胡社会在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杭政储出【2006】20号商品住宅及办公宾馆用房(E地块)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 5. 2015年11月9日提取的袁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 6. 2015年11月9日提取的俞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 7. 2015年11月9日提取的陈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 8. 2015年11月9日提取的胡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 9. 2015年11月9日对袁某某所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0. 2015年11月9日对俞某某所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1. 2015年11月9日对陈某某所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2. 2015年11月9日对胡某某所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施工现场正在吊装危险作业的2号塔式起重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3.2015年11月9日提取的《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实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某某委托公司袁某某处理我局对该公司安全检查和处罚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14.2015年11月13日当事人上报的《整改承诺书》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整改承诺。 当事人在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5年11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拱安监管罚告〔2015〕2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履行方式: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杭州市各营业网点,账号00651060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 2015-11-26 | ||
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33364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5年10月09日17时1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执法队员黄作星、林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留下河西溪路东北侧涵管有污水流入河道,经排查发现部分污水为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杨梅山路东侧挂牌山路耀华建设工地向工地外排放污水造成。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处污水为工地冲洗车辆并经沉淀后的污水溢出到经过该工地的安乐溪,最后流入留下河,造成留下河局部水体浑浊。经测量现场污水污染面积为24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留)责改字〔2015〕第1216223号。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于2015年10月10日9时15分前将现场清理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5-11-13 | ||
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33364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5年10月09日17时1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执法队员黄作星、林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留下河西溪路东北侧涵管有污水流入河道,经排查发现部分污水为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杨梅山路东侧挂牌山路耀华建设工地向工地外排放污水造成。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处污水为工地冲洗车辆并经沉淀后的污水溢出到经过该工地的安乐溪,最后流入留下河,造成留下河局部水体浑浊。经测量现场污水污染面积为24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留)责改字〔2015〕第1216223号。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于2015年10月10日9时15分前将现场清理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5-11-13 | ||
西城法罚字[2016]第21006731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6年03月08日15时40分,三墩中队队员江晨琦、裘振尧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杭政储出【2014】3号地块商品住宅1标段工程中,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3月8日中午开始,利用一根长40米,直径5公分的白色消防管将工地内的积水排放至工地东南侧的雨水井。至队员查处时,当事人排放了约5吨污水。当事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队员曾于2016年3月8日13时00分因同一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当事人未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16年3月9日9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6-03-24 | ||
滨城法罚字[2015]第51005099号 | 滨江区城管执法局 |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于2015年07月13日22时36分在滨江区闻涛路与江晖路叉口杭州印工地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噪声值为63.3分贝。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 2015-08-19 | ||
萧城法罚字[2016]第21009421号 |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 2016年5月11日上午8时15分,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路南东方海岸楼盘门口,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后,将含有泥沙的污水冲入工地门口排水管(沟)内,当日8时30分被执法人员查处。次日8时46分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 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6-05-24 |
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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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施家桥29幢1单元1101室 | 2004-02-06 00:00:00.000 |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 湖州市陵阳路1188号3幢底层西面 | 2010-07-12 00:00:00.000 |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49号后排四层408号 | 2015-02-09 00:00:00.000 |
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好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 2014-07-10 | (2013)湖安民初字第138号 |
杭州巨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2014-06-06 | (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5号 |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1-16 | (2013)绍诸商初字第1769号 |
王桂琴与马鞍山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 | 2017-04-25 | (2017)皖05民终215号 |
马鞍山市群新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 | 2014-12-02 | (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26号 |
王云平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 | 2014-06-27 | (2013)杭西商初字第2079号 |
杭州巨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2014-05-04 | (2013)浙杭辖终字第303号 |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9-16 | (2013)浙绍商终字第625号 |
杭州巨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2014-03-05 | (2013)杭拱商初字第587号 |
柯连冬与杭州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03-06-10 | (2003)善民二初字第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