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建德市李家镇龙桥村石门堂10号
- 经理:
- 张超
- 经理手机:
- 1396715828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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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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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超 | 40% | 人民币20万元 |
李金元 | 30% | 人民币15万元 |
聂根昌 | 30% | 人民币15万元 |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949D | 注册号:********9947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1-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949D | 注册号:********9947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1-18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氧化钙。; | 2017-01-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氧化钙。; | 2017-01-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氧化钙。; | 许可经营项目: ; | 2014-08-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氧化钙。; | 许可经营项目: ; | 2014-08-04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超;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块状石灰、氧化钙、灰钙、重钙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2012-8-10 至 9999-9-9; 股东: 李金元, 15万; 聂根昌, 15万; 张超, 20万; 组织机构: 李金元 职务: 监事; 张超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企业名称: 建德市李家镇根昌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聂根昌; 注册资本: 5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块状石灰。; 营业期限: 2012-8-10 至 ; 股东: 组织机构: | 2014-05-14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超;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块状石灰、氧化钙、灰钙、重钙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2012-8-10 至 9999-9-9; 股东: 李金元, 15万; 聂根昌, 15万; 张超, 20万; 组织机构: 李金元 职务: 监事; 张超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企业名称: 建德市李家镇根昌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聂根昌; 注册资本: 5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块状石灰。; 营业期限: 2012-8-10 至 ; 股东: 组织机构: | 2014-05-14 |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金元 | 监事 |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环罚[2015]第3号 | 市环保局 |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环罚[2015]第3号 当事人: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李家镇龙桥村石门堂10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9927794-9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开办于建德市李家镇龙桥村石门堂10号的氧化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所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本局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你单位位于建德市李家镇龙桥村石门堂10号,从事氧化钙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7月通过环评审批,但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氧化钙项目正在生产,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的事实;2、2015年1月30日针对你单位负责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但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正式投产使用的事实;3、现场照片八张,证明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的地址及现状等事实;4、张**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组,证明张成吉身份情况及其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本局调查的事实;5、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 2015年3月9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环听告[2015]第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收到,对告知书上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已于2014年9月购买到位,但由于安装人员没有选择到位,加之春节临近,安装人员抽不出时间,致使原计划于2015年1月份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的计划未能实施。春节后,公司按照环评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已安排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装调试,预计3月底能够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目前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较大及2014年经济形势不佳,恳请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单位积极配合环保执法工作,进行整改,减轻造成的环境污染,但整改效果不理想,不符合从轻情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氧化钙项目虽通过环评审批,但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氧化钙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建德支行(账号:*707125001;户名: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2015-05-26 |
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与建德市正旺碳酸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08 | (2016)浙0182行审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