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路13号7幢,于2009年02月26日在嘉善成立。在陈华带领下,嘉善汇盛木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无 生产销售:人造板、木制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路13号7幢
- 固定电话:
- (0573)
- 经理:
- 张峰
- 邮政编码:
- 3141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475111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峰 | 60% | 人民币30万元 |
赵春强 | 40% | 人民币20万元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2328 | 注册号:3211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0-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2328 | 注册号:3211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0-25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张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5-1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无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3-05-1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人造板、木制品。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人造板、木制品。 | 2013-05-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张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5-1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张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5-14 |
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张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赵春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5-14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华 | 张峰 | 2013-05-14 |
住所变更 | 住所: 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路13号7幢; 邮政编码: 3141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魏塘街道 | 住所: 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38号2幢; 邮政编码: 3141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塘镇 | 2010-01-20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华 | 执行董事 |
赵春强 | 监事 |
陈华 | 经理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善)质技监罚字〔2015〕32号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2月2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人造板,木制品。该公司已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浙)XK03-002-00077,产品名称为:人造板(非地板类),取证日期:2010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1日。 当事人生产的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胶合板生产数量为250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06月15日,规格为(2440×1220×6mm),执行标准为GB/T9846-2004,销售价格为40元/张,货值合计10000元。该批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当事人表示在经营的过程中未对生产成本进行核算,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及证明文件证明: 证据一、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取证情况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张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的授权委托情况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15R310),浙江省林产品质量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5R310)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胶合板产品抽查抽样的情况及被判为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二份涉案物品清单二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事实以及不合格产品的扣押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定制方关于该批不合格胶合板的价格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销售价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胶合板产品,在2015年联动抽查中所测“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承办人认为,被调查人行为属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247张胶合板;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2015年10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的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胶合板产品,在2015年联动抽查中所测“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承办人认为,被调查人行为属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247张胶合板;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地址: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1-8号,帐号:*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 2015-10-20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6897541 | 神猫眼 | 建筑材料 | 19 | 商标转让完成 | 2008-08-14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与嘉善百花地板厂、吴育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20 | (2016)浙0421民初4989号 |
嘉善汇盛木业有限公司与罗行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8-25 | (2011)嘉善民初字第14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