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于2002年07月17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万元),在李路带领下,恒立混凝土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恒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0% | 人民币1411.2万元 |
董姣琴 | 20% | 人民币403.2万元 |
张祖跃 | 10% | 人民币201.6万元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恒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姓名: 董姣琴; 出资额: .万; ; 姓名: 张祖跃; 出资额: .万; ; | 企业名称: 浙江恒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姓名: 董姣琴; 出资额: .万; ; 姓名: 张祖跃; 出资额: .万; ; | 2020-10-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琪;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毛素卿;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顾斌斌;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周琪;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毛素卿;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顾斌斌; : ; 职位: 监事; | 2020-10-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唐朝江 | 李路 | 2020-10-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普通货运服务(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0-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琪;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毛素卿;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顾斌斌;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周琪;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毛素卿;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顾斌斌; : ; 职位: 监事; | 2020-10-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琪;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毛素卿;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顾斌斌;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周琪;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戴斯良;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李路;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毛素卿;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顾斌斌; : ; 职位: 监事 | 2019-01-04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恒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姓名: 董姣琴; 出资额: .万; [新增] 姓名: 张祖跃; 出资额: .万; | 企业名称: 浙江恒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姓名: 戴斯良; 出资额: .万; [退出] 姓名: 张祖跃; 出资额: .万; | 2019-01-04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7-03-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邮政编码: 315153; 电话: ; |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邮政编码: 315153; 电话: ; | 2017-03-2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戴斯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顾斌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毛素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唐朝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周行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周琪;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戴斯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顾斌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吕元兴;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毛素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唐朝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祖跃;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周行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 2016-09-08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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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 | 董事长 |
张祖跃 | 董事 |
戴斯良 | 董事 |
毛素卿 | 监事 |
周行春 | 董事 |
顾斌斌 | 监事 |
唐朝江 | 董事兼总经理 |
周琪 | 监事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鄞公路罚[2015]03(41)0084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5K+600M进行检查,浙BX356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胡海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石?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1-16 | ||
鄞公路罚[2015]03(41)1424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4K+400M进行检查,浙BG75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黎勇。装载货物为水泥,从机场路到丽园南路。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4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8 | ||
鄞公路罚[2016]03(41)0063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3K+600M进行检查,浙BX357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迟传宽。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恒立混凝土到南站。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3-03 | ||
鄞公路罚[2016]03(41)0418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3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07K+500M进行检查,浙BX359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6.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盘龙。装载货物为水泥,从轻纺城到宁波北。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4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01 | ||
鄞公路罚[2016]03(41)0682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17K+400M进行检查,浙BX36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6.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万伦。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轻纺城到奥体中心。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8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12 | ||
鄞公路罚[2016]03(41)0775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2K+600M进行检查,浙BX33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杰诗。装载货物为商砼,从轻纺城到汽车南站。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7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26 | ||
鄞公路罚[2016]03(41)0827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9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11K+300M进行检查,浙BX359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中行。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恒立到途众。本机关于2016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9-14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1-10 | (2016)浙0212民初10470号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1-10 | (2016)浙0212民初10475号 |
蒋孝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53号 |
马佳君招摇撞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44号 |
廖志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63号 |
孙雨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64号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7-28 | (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60-3号 |
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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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诚晖混凝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殷成方 | 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305弄6号二楼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