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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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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7-853962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杨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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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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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8539621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银环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杨忠林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黄忠钦 | 15% | 人民币15.0万元 |
木叶权 | 11.5% | 人民币11.5万元 |
蔡和锚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项焕华 | 3.5% | 人民币3.5万元 |
温州银环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叶青青 | 杨忠林 | 2018-06-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叶青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木叶权;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木叶权;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杨忠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8-06-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项焕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蔡和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木叶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忠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杨忠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木叶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蔡和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忠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忠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杨忠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5-0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52851145 | 2016-07-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145Q | 注册号:********4773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8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蔡和锚;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姓名: 黄忠钦;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姓名: 黄忠友;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姓名: 木叶权;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姓名: 杨忠林; 出资额: 60; 百分比: 60% | 姓名: 蔡丰龙;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姓名: 黄忠钦;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姓名: 黄忠友;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姓名: 木叶权;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姓名: 杨忠林; 出资额: 60; 百分比: 60% | 2014-07-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蔡和锚;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黄忠钦;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忠友;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木叶权;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忠林;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蔡丰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忠钦;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忠友;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木叶权;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忠林;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4-07-0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电镀设备。 | 2011-10-14 |
温州银环电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杨忠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木叶权 | 监事 |
温州银环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92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新增的硝酸槽1只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还未建成,于2015年5月擅自投入电镀加工。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5年6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5]9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增的硝酸槽1只停止使用; 2、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新增的硝酸槽1只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二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7-06 | ||
温瓯环罚字〔2015〕167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处理2楼电镀车间废气的1只废气塔不正常使用,造成大气污染。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2015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167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0-22 |
温州银环电镀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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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泰康供热有限公司 | 陈上松 | 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18号 | 2.7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