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我公司主要提供混凝土、非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外加剂的销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 -
固定电话:
(0574)880156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仁龙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8015845
手机号码130****5857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简称:华基混凝土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混凝土、非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外加剂的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212000018308
发证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1年03月19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混凝土机械公司 » 鄞州区混凝土机械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鄞州区 » 鄞州区高桥镇
顺企编码:80231772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丽莉90%人民币1800.0万元
张仁龙10%人民币200.0万元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桥村大西坝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2017-05-03
住所变更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芦港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2017-03-0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 邮政编码: 315174; 电话: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芦港村; 邮政编码: 315174; 电话: ********;2017-03-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1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1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5
注册资本变更********2014-09-1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仁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张仁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4-09-12
注册资本变更2000( + 100% )10002014-09-12
注册资本(金)变更200010002014-09-12
实收资本变更010002014-09-1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张仁龙;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1800; 百分比: 90% 姓名: 张仁龙;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2014-09-1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混凝土、非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外加剂的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混凝土、非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外加剂的销售2012-03-22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1-3-19 至 2031-3-18 营业期限: 2001-3-19 至 2016-3-18 2012-03-22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6365 行业代码:31222012-03-22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仁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03-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张仁龙张丽莉2012-03-2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仁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03-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仁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2-03-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仁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吴剑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朱国俊;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2-03-22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1-3-19 至 2031-3-18营业期限: 2001-3-19 至 2016-3-182012-03-22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6365行业代码:31222012-03-2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仁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2-03-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张仁龙;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姓名: 吴剑平;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朱国俊;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丽莉;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70% 2012-03-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丽莉;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7-12-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丽莉;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7-12-29
改制变更2007-12-29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7-12-29
名称变更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华同混凝土有限公司2007-12-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张丽莉张龙棋2007-12-2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丽莉;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70%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70% 2007-12-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丽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2007-12-29
****************8892007-10-1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70% 姓名: 施蓉芝;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2007-1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施蓉芝;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2007-10-11
变更注册号****************8892007-10-1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施蓉芝;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7-10-11
集团编号升级***** [新增]*****89 [退出]2007-10-11
注册号升级**********892007-10-1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施蓉芝;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7-10-11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施蓉芝;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2007-10-11
改制变更2007-10-11
法定代表人变更张龙棋吴剑平2007-10-11
名称变更宁波华同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2007-10-11
投资人备案姓名: 施蓉芝;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王静海;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仁岳;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建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翁夫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四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6-09-28
投资人备案姓名: 施蓉芝;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王静海;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仁岳;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建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翁夫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四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6-09-2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施蓉芝;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吴剑平;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朱国俊;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龙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姓名: 王静海;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10; 百分比: 11% 姓名: 王仁岳;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10; 百分比: 11% 姓名: 张建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10; 百分比: 11% 姓名: 翁夫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20; 百分比: 22% 姓名: 张四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45% 2006-09-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施蓉芝;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翁夫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四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2006-09-28
改制变更2006-09-28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施蓉芝;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剑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龙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国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翁夫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四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6-09-28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混凝土、非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外加剂的销售行业代码: 3122经营范围: 混凝土、非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外加剂的销售。**行业代码: 31222006-09-28
法定代表人变更吴剑平张四华2006-09-28
其他变更变更:增资2001-12-31
变更:增资2001-12-31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张丽莉监事
张仁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0053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8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X39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1.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高森。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庄桥元祥水泥厂到高桥华基搅拌站。本机关于2015年03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0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3-19
北公路罚[2015]03(41)0125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1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X39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4.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祝中海。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庄桥南方水泥库到高桥华基混凝土。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1
鄞公路罚[2015]03(41)003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1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400M进行检查,浙BA703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邓利军。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大西坝到浙海商业广场。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0
鄞公路罚[2015]03(41)003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1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400M进行检查,浙BH70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国问。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高桥到蒲家村。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2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G73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谈成明。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1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高茂。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50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3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3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贺志东。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06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07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1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高茂。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1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2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2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高茂。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1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高茂。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0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罗永祥。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2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2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于磊。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于磊。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38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田洪芩。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12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38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2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2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瞿江华。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12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0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1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罗永祥。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1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05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8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家林。装载货物为混凝土,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07
鄞公路罚[2015]03(41)1012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6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文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1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6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文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05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8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家林。装载货物为混凝土,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07
鄞公路罚[2015]03(41)1005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8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家林。装载货物为混凝土,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07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闫涛。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闫涛。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6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6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闫涛。装载货物未知,行车路线不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6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1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7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显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25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6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文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1
鄞公路罚[2015]03(41)1025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5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闫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1
鄞公路罚[2015]03(41)1012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0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G109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仕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090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0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3K+200M进行检查,浙BX065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冬冬。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华基到梁祝。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9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15
鄞公路罚[2015]03(41)1012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G109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仕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立晖。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A688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何龙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1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8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潘家林。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A70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俞江红。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9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0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79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三裕。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9
鄞公路罚[2015]03(41)1013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A70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6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6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俞江红。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2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A70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俞江红。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25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7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大余。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1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0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罗永祥。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38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田洪芩。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25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327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谢世航。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1
鄞公路罚[2015]03(41)1043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6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文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7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显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24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5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田洪国。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4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0
鄞公路罚[2015]03(41)060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500M进行检查,浙BH70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罗永祥。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大西坝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95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5
鄞公路罚[2015]03(41)060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500M进行检查,浙BA70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俞江红。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大西坝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9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5
鄞公路罚[2015]03(41)1043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43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44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5.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44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利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43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X066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文军。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3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44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715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田洪国。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5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线10K+200M进行检查,浙BH19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兴臣。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华基到商会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4
鄞公路罚[2015]03(41)106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900M进行检查,浙BG809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友圣。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华基混凝土到薛家。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7
鄞公路罚[2016]03(41)1008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栋、郭志敏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H07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显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05
鄞公路罚[2015]03(41)114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10K+200M进行检查,浙BG80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80.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0.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陆军。装载货物为石子,从新欣到华基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1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02
鄞公路罚[2015]03(41)139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2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500M进行检查,浙BH113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文献。装载货物为石子,从新欣到华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39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25
鄞公路罚[2015]03(41)143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0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9K+400M进行检查,浙BG80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陆军。装载货物为石子,从新欣采石场到华基混凝土。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4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09
鄞公路罚[2016]03(41)024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500M进行检查,浙BH106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邬可用。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高桥到机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05
鄞公路罚[2016]03(41)024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500M进行检查,浙BH07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显江。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高桥到南站。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05
鄞公路罚[2016]03(41)038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10K+500M进行检查,浙BG80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粱怀峰。装载货物为石子,从双岙到华基。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3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21
鄞公路罚[2016]03(41)060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2K+900M进行检查,浙BH325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兴勇。装载货物为水泥,从高桥到中山路。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2
鄞运罚决字[2015] 第*号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1月28日9时13分,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通途路大西坝巡查时,发现浙B.H1132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受委托人汪秀杰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业户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属于普通货运,当天该车驾驶员徐文献驾驶该车从高桥装了一车石子运往高桥大西坝,该车驾驶员徐文献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2015-01-30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9874322华基建筑材料19商标已注册2011-08-22
6756850华基 HJ建筑材料19商标已注册2008-06-02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宁波市海曙恒豪物流有限公司张仁龙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100%
宁波诚晖混凝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殷成方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305弄6号二楼10.0%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尚贤村渡头96号后302室(自主申报)(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2021-03-05 00:00:00.000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0-06-10 (2010)甬鄞商初字第540号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010-05-31 (2010)甬鄞商初字第542-1号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业协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6-12 (2015)甬鄞商初字第1301号
魏海燕与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10 (2014)甬鄞民初字第1905号
本页是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您可能喜欢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