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诺管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暨诺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业、贸易、科研于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前身创建于1992年底,座落在风景秀丽的西施故里--浙江诸暨,现有员工200多名,占地100多亩。其产值、利税居全国民营企业前列。
浙江暨诺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HDPE管材及管件的大型企业,具有生产给水、燃气、排污系列管道、PE-RT地热管,热熔对接焊机的能力。公司具有员工素质高(大中专生占全体职工的70%)、技术设施先进、管理、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能力强等优势。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经国家机构检测,各项力学性能和理化,卫生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面对入世后的新挑战、新机遇,公司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不断创新、不断超越自我;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信誉至上、配套服务的宗旨,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为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努力奋斗。

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凰桐工业园区219号(杭金衢高速次坞出口)
电话:0575-87861321
传真:0575-87862117


萧山办事处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1号泰富广场2409室
电话:0571-82753977  82753677 82734665
传真:0571-82753677

相关产品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诸暨市次坞镇凰桐村219号 -
固定电话:
0575-878621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总经理:
宋萌萌
经理手机:
1373535766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zjjinuo@163.com
邮政编码:
3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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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暨诺管业有限公司
简称:暨诺管业
主要经营产品:PE管材; 管件; 热熔焊机; 金属切割及焊接; 五金机械配件; HDPE管材; 聚乙烯管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网上销售:水暖管道管件、天然气管道管件、智能化自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五金机械配件
营业执照号码:330681000020591
发证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11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8年03月21日
职员人数:101人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电焊、切割设备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诸暨市 诸暨市次坞镇
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顺企编码:19310174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蒋德信73.1042%人民币8772.500000万元
蒋干26.8958%人民币3227.500000万元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蒋德信蒋干2016-03-11
注册资本(金)变更1200050502016-03-11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8-3-21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8-3-21 至 2018-3-20 2016-03-1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蒋干; 出资额: 3227.5; 百分比: 26.8958%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8772.5; 百分比: 73.1042%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1822.5; 百分比: 369% 姓名: 蒋干; 出资额: 3227.5; 百分比: 63.91% 2016-03-11
姓名: 蒋德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蒋德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蒋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蒋德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蒋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2016-03-11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蒋德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蒋德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蒋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蒋德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蒋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蒋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2016-0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261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8
名称变更暨诺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暨诺管业有限公司2013-10-1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网上销售:水暖管道管件、天然气管道管件、智能化自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五金机械配件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水暖管道管件、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五金机械配件2013-10-17
注册资本(金)变更505040502013-03-06
实收资本变更505040502013-03-06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1822.5; 百分比: 369%姓名: 蒋干; 出资额: 3227.5; 百分比: 63.91%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1822.5; 百分比: 45% 姓名: 蒋干; 出资额: 2227.5; 百分比: 55% 2013-03-06
注册资本(金)变更405030502012-05-15
实收资本变更405030502012-05-1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1822.5; 百分比: 45%姓名: 蒋干; 出资额: 2227.5; 百分比: 55%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1372.5; 百分比: 45% 姓名: 蒋干; 出资额: 1677.5; 百分比: 55% 2012-05-15
注册资本(金)变更305020002010-06-29
实收资本变更305020002010-06-2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1372.5; 百分比: 45%姓名: 蒋干; 出资额: 1677.5; 百分比: 55%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45% 姓名: 蒋干; 出资额: 1100; 百分比: 55% 2010-06-29
注册资本(金)变更20005002008-10-2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45%姓名: 蒋干; 出资额: 1100; 百分比: 55%姓名: 蒋德信;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45% 姓名: 蒋干; 出资额: 275; 百分比: 55% 2008-10-23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蒋德信执行董事
蒋德信经理
蒋干监事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质监罚字[2015]90号市质监局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质监罚字[2015]90号

当  事  人:暨诺管业有限公司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生产的型号规格为PE100  SDR11  1.6MPa  DN32×3A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在2015年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静液压强度(100h)不符合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标准要求。2015年12月11日,本局正式立案。12月14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于2015年6月24日共生产了1800米,除了抽取的样品数量35米(35段×1米)外,其余1765米在产品检验期间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的成本价为2.60元/米,销售价为2.80元/米。涉案金额5033元,违法所得3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各一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及回复各一份,证明抽检样品生产日期、规格、样品数量及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对蒋干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的生产数量、成本价和造成不合格原因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送货确认单、成本核算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PE)管材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等事实。

共3页第1页

2015年1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直重视产品的质量,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及时告知经销商有关产品的不合格情况,即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53元;

3、罚款5033元,罚没款合计5386元(大写:伍仟叁佰捌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诸暨红旗路支行,帐号:*000105101),并履行其余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共3页第2页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共2页 第3页

 

2015-12-22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4322475U实用新型2015-05-13一种PE管挤出机用四氟模板塑料的加工;一般处于塑性状态物质的加工蒋干
CN204936203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热熔对接焊机用加热板塑料的加工;一般处于塑性状态物质的加工蒋干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蒋干诸暨市陶朱街道万旺路28号4.5455%
诸暨暨诺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张行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11号506室9.0909%

暨诺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诺管业有限公司与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2-30 (2016)浙0681民初9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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